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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1號
  2. [發佈日期] 2003-04-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對非典型肺炎疫情 重點區域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通告

 

 

京政發[2003]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對非典型肺炎疫情
重點區域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通告








  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擴散,切斷傳播途徑,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對於受到非典型肺炎擴散污染的人員和場所,應當依法採取隔離措施,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二、隔離對象包括:
    (一)確診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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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
    (三)與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
    (四)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醫院、工廠、建築工地、賓館、飯店、寫字樓、居民住宅、村落、學校及其他特定場所;
    (五)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動物和其他物品。
    三、需採取隔離措施的人員和場所,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切斷非典型肺炎傳播的需要確定,並予以公告和組織實施。
    四、隔離期間,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被隔離人員的宣傳和思想教育,採取切實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證生活必需的有關費用由政府負責。
    五、被隔離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規定,服從管理,不得擅自離開隔離地點;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被隔離場所;對被隔離的動物和物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六、對違反隔離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採取強制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隔離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佈機關決定並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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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4月23日印發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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