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縣行政區域為平谷區行政區域。平谷區人民政府駐平谷鎮府前街。
二、在平谷鎮內設立濱河、興谷兩個街道辦事處,其餘鄉鎮建制及行政區劃不變。
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復精神,認真做好平谷撤縣設區的相關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的通知
京政發〔20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縣行政區域為平谷區行政區域。平谷區人民政府駐平谷鎮府前街。
二、在平谷鎮內設立濱河、興谷兩個街道辦事處,其餘鄉鎮建制及行政區劃不變。
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復精神,認真做好平谷撤縣設區的相關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