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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7號
  2. [發佈日期] 2002-02-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的通知

京政發〔20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平谷縣,設立平谷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縣行政區域為平谷區行政區域。平谷區人民政府駐平谷鎮府前街。

  二、在平谷鎮內設立濱河、興谷兩個街道辦事處,其餘鄉鎮建制及行政區劃不變。

  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批復精神,認真做好平谷撤縣設區的相關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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