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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1〕4號
  2. [發佈日期] 2001-02-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貫徹
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
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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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
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進一步推動本市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部分  軟體産業政策

    第一條  軟體産業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主導産業,對推動首都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運用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自主創新,通過在政策、資金上予以特別支援,推動本市軟體産業的跨越式發展,保持軟體産業在全國的領先地位,並儘快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準。
    第二條  本市對軟體企業和軟體産品實行認定制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享受國家及本市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軟體企業和軟體産品的認定工作由市科委負責。
    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受理企業的認定申請並組織初評。初選名單報市科委審核,經會簽稅務部門批准後正式公佈,並頒發軟體企業證書或軟體産品證書。經認定的軟體企業同時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度。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軟體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條  軟體企業和軟體産品的認定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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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部門制定的認定標準和收費標準。認定工作的完成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市科委要加強對軟體産業的行業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充分發揮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在市場調查、資訊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産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履行職能。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軟體産業創新創業資金,由市財政在每年核撥給市科委的科技經費中安排,主要用於支援企業、個人利用軟體成果創業投資和軟體孵化器建設。
    第六條  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共同出資,設立軟體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援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軟體技術和産品;培養軟體産業高級人才;鼓勵軟體出口型企業通過國際品質標準認證。軟體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計委、市科委、市經委另行制定。
    第七條  將軟體産業基地的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計委多渠道籌措資金,用於軟體産業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京投資興辦軟體企業或興建軟體園,其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免交土地出讓金。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被取消軟體企業資格時,應按規定補交全部土地出讓金。政府有關部門在規劃、立項、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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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主動提供服務。
    第八條  為軟體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有關部門積極幫助軟體企業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式,推薦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上市,並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九條  依據《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依據《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政策,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註冊並經認定的軟體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軟體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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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憑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直接向海關申報,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第十二條  積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國內企業在京從事作業系統、大型數據庫管理系統、網路平臺、開發平臺、資訊安全、嵌入式系統、大型應用軟體系統等基礎軟體和共性軟體的研究開發,支援研究開發單位參與國家項目的競標。對取得國家科技經費支援的項目,在軟體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一定比例的匹配。
    第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京設立各種類型的軟體研究與開發中心。經市科委認定符合駐京研發機構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市外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推介軟體出口型企業和出口産品,為軟體企業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援、獲取出口信用保險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軟體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品質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其認證費用由軟體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一定支援。市外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支援軟體出口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十六條  軟體産品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或註冊資本達到200萬元人民幣的軟體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直接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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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委登記取得自營進出口權,或經審批取得自營進出口權。
    第十七條  支援軟體企業建立智力、技術和管理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機制。軟體企業可允許技術專利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並將該股份給予發明者和貢獻者。以軟體成果作價出資佔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以國有資産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管理的規定辦理。
    國有及國有控股軟體企業可從每年凈資産增值部分中拿出總額不高於35%的比例,以股份期權形式獎勵給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幹。
    第十八條  市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軟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增加本企業資本金投入以及個人第一次購買住房、轎車的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個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的80%。市科委牽頭制定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
    根據企業自願的原則,軟體企業從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提高到20%。
    第十九條  凡受聘于本市軟體基地或軟體企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或在國內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軟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直接辦理調京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
    軟體系統分析員、系統工程師以及軟體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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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可根據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有關待遇按《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京人發[1999]38號)執行。
    第二十條  實施全球化人才戰略,國外留學生和外籍人員來京創辦軟體企業的,享受國家及本市對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教委根據發展軟體産業的市場需求,適時調整計劃,進一步擴大軟體人才培養規模。依託高等院校,聯合科研院所、成人教育機構、民辦大學以及企業等其他社會辦學力量,多渠道培養各級各類軟體人才。有關部門積極聘請國內外軟體專家來京講學,支援高層次軟體科研人員出國進修。
    第二十二條  加快首都信息化進程和對本市傳統工業的信息化改造,擴大市場需求,帶動軟體産業發展。
    實施有利於軟體産業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本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購買的軟體、涉及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的軟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所購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産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産的,可以按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報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後,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四條  鼓勵軟體企業積極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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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不得在電腦系統中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産品;嚴厲查處組織製作、生産、銷售盜版軟體的活動。具體辦法由市知識産權局會同市版權局研究制定。
    
第二部分   積體電路産業政策

    第二十五條  制訂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規劃,引導、鼓勵資金、人才和技術等資源投向積體電路産業,促進本市積體電路産業快速發展,建成北方微電子産業基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京設立合資和獨資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凡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按程式抓緊審批。
    第二十七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積體電路産品和積體電路企業,享受《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經本市認定的積體電路産品和積體電路企業,享受本市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本市積體電路産品及積體電路企業認定工作由市經委負責。企業向市經秀提出申請,市經委審核並會簽稅務部門批准後公佈,向企業頒發認定證書,同時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三十條  申請積體電路企業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京的以積體電路産品製造和積體電路專用設備、儀器、材料製造為主營業務,具有相應的生産經營條件,積體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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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和生産加工的銷售收入佔企業全年銷售收入50%以上的企業。
    積體電路産品是指:積體電路晶片(未封裝的積體電路),電路(積體電路成品),積體電路生産所用的專用設備、儀器及原輔材料,多晶片組件。
    (二)上述企業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積體電路晶片製造企業。
    2.積體電路生産線月投片2萬片以上的企業。
    3.積體電路産品的年銷售收入達5億元人民幣以上(含自行開發的積體電路技術的轉讓收入)的企業。對於自産的積體電路産品直接為本市電子産品整機企業配套的企業,其為配套企業年提供的積體電路産品合同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4.專用設備及原輔材料研製生産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由市政府發起,國內有關投資機構及大企業共同參與,設立北方微電子産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採用市場化運作,以支援積體電路産業的發展。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對積體電路的工藝研發、産品設計、設備材料研製及産業化重點項目的投資。
    第三十二條  對於批准建設的積體電路項目在建設期間所發生的貸款,市政府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按照建設期間實際發生的貸款利率補貼1.5個百分點,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在政府引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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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內建設的,貸款利息補貼可提高至2個百分點。
    對於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項目,政府按企業註冊資本的15%跟進投資,政府投資不行使表決權,不參與分紅,但可議價轉讓撤出。
    第三十三條  建立以社會資金為主,政府引導、參與的風險投資機制。各類投資公司所持有的積體電路企業股份,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撤出。
    第三十四條  將北方微電子産業基地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有關部門在規劃、立項、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動提供服務。“十五”計劃期間,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北方徽電子産業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北方微電子産業基地規劃區域內設立積體電路企業。具體辦法由市計委會同市經委、市外經貿委組織制定。
    第三十五條  政府以劃撥方式為積體電路企業提供“七通一平”(通路、上水、雨污水、電力、通訊、煤氣、熱力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期限為30年。在使用期限內,企業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不得轉讓、抵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免交土地出讓金,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被取消積體電路企業資格時,應按規定補交全部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六條  對於符合外商投資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條件或外商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積體電路項目,經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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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與稅務部門共同審核批准後,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達到先進技術標準的,可再減半徵收三年。
    第三十七條  為積體電路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對符合上市條件的積體電路企業,市經委、市計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市政府體改辦、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等部門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通報,並幫助積體電路企業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式。對符合境外上市的積體電路企業,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為企業在境外上市提供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  經認定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性設備的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第三十九條  鼓勵積體電路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品質保證體系認證。
    第四十條  積體電路生産工藝研發及積體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産業,適用軟體産業有關政策。具體認定標準和辦法由市經委負責制定。
    第四十一條  積體電路産業從業人員的收入分配、人才政策,比照本意見第一部分軟體産業政策的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執行。
    
第三部分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凡在京設立的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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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各項政策。
    第四十三條  本意見自《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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