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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5〕17號
  2. [發佈日期] 2005-09-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

 

 
京政發[2005]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11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對《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並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政發〔2004〕32號)即行廢止。
    實施《總體應急預案》對於全面履行政府職責,預防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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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確保首都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加強基礎性工作,不斷增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總體應急預案》提出的各項要求和任務,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狠抓落實,抓緊制定和完善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要切實加強應急機構、隊伍和應急救援體系、應急平臺建設,整合各類應急資源,建立和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做好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工作,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的指揮水準和專業技能;抓好面向全社會的預防、避險、減災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動員、預防為主、全社會防災減災的良好局面;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使應急管理工作逐步實現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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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5年修訂)


目錄
1總則
1.1北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3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目的和依據
1.5適用範圍
1.6事件等級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組織體系框架
3預測、預警
3.1預警
3.2預警級別及發佈
3.3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基本響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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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應急結束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調查和總結
6資訊管理
6.1資訊監測與報告
6.2資訊共用和處理
6.3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7保障措施
7.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2通信保障
7.3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4應急隊伍保障
7.5交通運輸保障
7.6醫療衛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物資保障
7.9資金保障
7.10人員防護保障
7.11技術開發與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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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法制保障
8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宣傳教育
8.2培訓
8.3演習
9附則
9.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9.2預案管理
9.3監督檢查與獎懲
9.4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9.5制定與解釋
9.6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  北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北京是我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現代國際城市。
    1.1.2  北京位於華北地區,屬暖溫帶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地處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區,水資源短缺,受多種氣象災害影響,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自然條件。北京城鄉發展不平衡,中心城區人口密集,經濟、社會活動集中;城鄉結合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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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人口多,管理比較混亂;遠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存在諸多産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社會因素。
    1.1.3  當前,北京正處於“新北京,新奧運”的發展階段,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增強黨委和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保證經濟正常運作和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北京城市現代化管理水準,加快現代國際城市建設步伐,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努力實現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1.2  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特點及發展趨勢
    1.2.1  北京是一個突發公共事件頻發的城市,主要突發公共事件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13分類34種(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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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突發公共事件


四大類分類種類

自然災害
水旱災害洪澇、乾旱
地震災害破壞性地震
地質災害泥石流、滑坡、採礦塌陷
氣象災害
大風及沙塵暴
濃霧、冰雪天氣
暴雨、雷電天氣
森林火災森林火災


事故災難
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
礦山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
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
道路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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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梁突發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火災事故
建築施工突發事故
公共供水突發事件
公共排水突發事件
城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重特大電力突發事件
燃氣事故
供熱事故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突發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故

公共
衛生
事件
重特大傳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亂、SARS、流感等
重特大動植物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食品安全與職業危害職業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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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事件
重特大群體性事件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重特大群體性陳情事件
公共場所滋事事件
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涉外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


    1.2.2  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由於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為主,災害種類多、損失重、影響大、連發性強、處置難度大等城市災害的顯著特點。
    人為致災因素突出。隨著北京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線工程、安全生産、環境污染、化學、火災等事故災難頻發。因大量流動人口特別是各類身份不明人員涌入而導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突發恐怖襲擊事件以及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感冒、流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霍亂等重特大傳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遷、農村佔地補償、企業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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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資以及其他經濟社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陳情事件、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群體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發事件呈上升趨勢。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仍將是北京發生頻率高、傷亡多、危害大的災害事故。
    危害程度嚴重。由於突發公共事件的連發性強,損失的放大效應顯著,往往會對社會秩序、社會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嚴重的破壞,給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轉造成強烈的衝擊。
    處置難度大。北京有眾多的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境外駐京機構和大量流動人口,機構和人員情況複雜,增加了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難度。
    1.2.3  大風及沙塵暴、濃霧、冰雪、強降雨和雷電等城市氣象災害以及地質災害、地震仍將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災害。環境災害、資訊災害、超大地下空間、超高層建築等特殊場所綜合事故、城市工業化災害與重大危險源、重特大傳染病疫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等將是主要潛在致災因素。
    1.3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首都公共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設現代國際城市和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的需要出發,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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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全面履行黨委和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職責。
    1.3.2  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是黨委和政府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依靠群眾,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職責。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網路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案演練,提高防範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地方政府統一指揮協調所轄地區的中央在京單位、企事業單位。建立市、區兩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市、區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體系。
    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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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民眾的參與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結合起來,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體制,實現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4  目的和依據
    1.4.1  目的
    針對北京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要達到以下目的:
    ●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組織管理機構和資訊等資源,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防範、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
    ●通過規範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分類,確定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的職責和權力;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
    ●通過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通過總體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從而進一步提高北京城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  依據
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為依據,嚴格實行依法行政,依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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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北京地區應由北京市處置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1.6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參見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産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産損失或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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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個別部門、區縣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只需要調度個別部門或區縣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對於特別重大且影響首都社會穩定的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處置工作由市委統一領導。
    2.1.2  市應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的市領導(見分工圖),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總隊負責人擔任。組成人員為市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委辦局負責人。
    建立市應急委的協調機制,負責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統籌協調工作。市政府秘書長擔任總協調人,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委、市政府辦公廳主管副主任,市委宣傳部主管副部長協助總協調人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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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應急委的職責是:
    ●研究制定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審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組織指揮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駐京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
    ●領導區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分析總結全市年度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
    2.1.3  當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範圍時,提請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成立“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黨中央、國務院指定一名負責同志或授權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任主任,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為成員,統一指揮協調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1.4  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是市應急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廳,同時挂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市應急辦根據市應急委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市應急指揮中心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市應急委的指揮平臺。
    市應急辦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收集分析國內外及北京地區有關社會安全的情況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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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時發佈有關預警資訊;
    ●組織修訂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審查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並督促檢查預案的演習工作;
    ●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負責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資訊通信系統,維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平臺;
    ●承擔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
    2.1.5  市應急委設13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是: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市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市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市抗震應急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市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
    除以上13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外,如發生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由分管市領導和相關主責單位負責人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
    2.1.6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臨時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委辦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密切配合,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工作。
    2.1.7  市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應分別聘請專家,成立突發公共事件專家顧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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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為北京地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時提供科學而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1.8  各區縣建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區縣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區縣委員會辦公室可設在區縣政府辦公室。可借用人防現有設施作為指揮平臺。
    2.1.9  市人防辦職能逐步向民防轉變,並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市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市人防辦指揮部是市應急委備份指揮平臺。
    2.2  組織體系框架
    2.2.1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區縣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用、條塊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2.2  組織體系框架圖(見框架圖)
    2.2.3  應急聯動機制
    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在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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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市應急委負責與在京國家機關、北京衛戍區、武警部隊的溝通與協調。在京國家機關、北京衛戍區和武警部隊在北京市統一指揮協調下,共同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民政局、市藥品監督局、市委宣傳部等部委辦局和保險機構是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門。
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總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主責部門和預測部門分工見分工表。

    市領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分工圖



    3  預測、預警
    3.1  預警
    3.1.1  市應急辦負責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各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應依據各自職責分工,並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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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時向市應急辦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3.1.2  各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後,應根據各自製定的分預案、專項預案和保障預案及時開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單位和部門採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3.1.3  市報警服務中心應逐步整合全市各類緊急報警服務號碼,承擔起全市範圍內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災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緊急案(事)件的報警受理和先期處置工作。對於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涉及較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應立即上報市應急辦。
    3.1.4  預測將有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市應急辦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趨勢,根據事件的發展狀況和嚴重程度,及時將資訊通報給各相關部門,並適時建議市應急委啟動專家顧問組。
    3.1.5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資訊,市應急辦應在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後,及時上報國務院。
    3.2  預警級別及發佈
    3.2.1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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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2.2  各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在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預案或專項預案過程中,應依照以上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在各自製定的預案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具體加以細化。
    3.2.3  預警級別首先由主要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專項指揮部、區縣或相關部委辦局,依照各自製定的分預案、專項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並報市應急辦批准。
    3.2.4  一般或較重級別的預警,由提出預警建議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發佈或宣佈取消。嚴重或特別嚴重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資訊發佈,需報請相關市領導批准,由市應急辦負責發佈或宣佈取消。
    3.2.5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6  預警資訊發佈後,市應急辦、各專項指揮部、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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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關部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各部門應依據已發佈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3.2.7  預警資訊發佈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3.2.8  市應急辦有權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變化情況,變更各專項指揮部、區縣或相關部委辦局所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並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
    3.3  預測預警支援系統
    3.3.1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本市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由市信息辦牽頭,制定全市綜合預警體系建設的技術標準,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特別加強交通、公共衛生、安全生産、氣象、市政、環保、地震、森林火災等專業部門的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3.2  由市應急辦會同市信息辦,建立北京市應急指揮綜合資訊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跨區縣、跨部門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資訊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及時預測不同等級突發公共事件出現的可能性,提出預防或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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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的及時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市應急辦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事件屬地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或事件屬地區縣相關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由市應急辦或各專項指揮部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區縣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或區縣的相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或區縣負責啟動應急預案。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或區縣負責全權指揮。必要時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參與制定方案,並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相關部委辦局或區縣負責啟動應急預案。整個事件由相關部委辦局或區縣全權負責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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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基本響應程式
    4.2.1  基本應急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的區縣和市、區縣所屬各相關部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門領導同志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3)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委辦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市應急辦應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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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向市應急辦發出請求,由市委、市政府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6)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委辦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2.2  擴大應急
    (1)如果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北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市應急委名義,協同中央在京單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參與處置工作。
    (2)需要宣佈北京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市應急辦在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後,依法以市政府名義提請國務院決定;如需全市進入緊急狀態,則依法並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後實施。
    (3)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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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市應急委應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成立首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指揮或授權北京市指揮,統一協調、調動北京地區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2.3  社會動員
    (1)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2)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全市或部分地區應急處置預案時,發佈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佈事件資訊,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3)全市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市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市應急辦負責全市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市委宣傳部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各相關部委辦局開展工作。區縣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區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備案。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各區縣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4.3  應急結束
    4.3.1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3.2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承擔事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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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市各專項指揮部、區縣、相關部委辦局和現場指揮部,需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上報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
    4.3.3  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區縣或相關部委辦局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各專項指揮部或市應急辦審核,並報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宣佈應急結束。
    4.3.4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消息。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1.1  善後處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委辦局和區縣負責組織實施。
    5.1.2  相關部委辦局和區縣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5.2  社會救助
    5.2.1  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迅速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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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5.2.2  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並逐戶核實等級,登記造冊,並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5.2.3  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堅持“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同時,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應在各自工作條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3  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4  調查和總結
    5.4.1  現場指揮部適時成立事件原因調查小組,組織專家調查和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報市應急辦。處置結束一週內,現場指揮部應將總結報告報送市應急委,由市應急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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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  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市應急辦組織有關專家顧問成立事故處置調查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
    5.4.3  市應急委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與報告
    6.1.1  建立資訊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各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要及時上報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資訊,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必須立即報送市應急辦。
    6.1.2  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各類影響公共安全的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上報市應急辦,並及時通報給各相關部委辦局。
    6.1.3  各部門上報涉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6.1.4  由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全市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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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析和處理。
    6.1.5  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上報,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上報。市應急辦對於接報的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資訊,在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6.1.6  對於涉密的重要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資訊的保密工作。
    6.1.7  對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北京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向市及區縣政府、各相關部委辦局和各專項指揮部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6.2  資訊共用和處理
    6.2.1  由市信息辦配合市應急辦建立資訊共用機制,由各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6.2.2  突發公共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市應急辦應與市政府臺辦、市政府外辦(市政府港澳辦)、市外宣辦等部門密切配合,報請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或外交部批准,啟動相關處置預案。
    6.2.3  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時,市應急辦應與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密切配合,積極與外交部聯繫,並按照新聞發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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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6.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3.1  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對發佈和報道工作進行管理與協調。
    6.3.2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市應急辦在上報市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6.3.3  全市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主責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公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報道突發公共事件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6.3.4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對外報道應由市應急辦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等單位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
    7  保障措施
    7.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1.1  市應急辦建立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指揮通信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突發公共事件快速評估系統、資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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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系統、基於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7.1.2  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區縣配合建設統一標準、全市共用的基礎電子地圖。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建立支援應急指揮決策的基礎地理資訊系統,並動態更新。
    7.1.3  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委辦局和各區縣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建立各類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統一規範的專業數據庫、基於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危機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實現對突發公共危機事件應急指揮的可視化定位與分析決策支援。
    7.2  通信保障
    7.2.1  市信息辦負責,市通信管理局配合成立聯合指揮協調機構,統一組織本市各電信運營公司、北京市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運作部門,建立北京市資訊通信應急保障隊伍。
    7.2.2  市信息辦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北京市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為核心,整合社保社區網等其他社會公共網路資源,形成覆蓋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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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  由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和協調相關企業,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現場與市應急辦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7.2.4  市信息辦配合市公安局,以市公安局已經建成的圖像監控系統為骨幹,整合其他圖像監控資源,建立圖像監控網路。
    7.3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3.1  各專項指揮部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7.3.2  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市應急辦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緊急情況下市應急辦可代表市委、市政府直接調用。
    7.3.3  按照統一格式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資訊數據庫並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7.4  應急隊伍保障
    7.4.1  專業應急隊伍組建
    公安、消防、交管、醫療急救、市政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總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援的後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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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礦山、建築工程等專業救災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行動的骨幹力量。各專業部門要落實先期處置隊伍和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
    7.4.2  社區和志願者應急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城市社區、公益團體等社會力量作用,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隊伍,以在第一時間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損失。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給予支援和幫助。
    7.4.3  應急隊伍調動
    一般和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委辦局按照預案調動所屬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應急辦統一協調組織應急處置隊伍。國內外增援的應急處置隊伍,由市應急委統一調動。
    7.4.4  應急隊伍演練
    各類應急處置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産,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並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産訓練。
市應急辦定期組織全市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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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交通運輸保障
    7.5.1  由市交通委牽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運輸管理局、地鐵運營公司、市公交總公司和民航華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線路規劃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與交通運營部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
    7.5.2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地鐵、鐵路、空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7.6  醫療衛生保障
    7.6.1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7.6.2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件後,市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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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況。市商務局負責、市藥品監督局配合,迅速組織向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7.6.3  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遠郊區(縣)急救分中心基礎上,建設城近郊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急救點和遠郊區(縣)鄉鎮急救點,共同構成院前急救體系。
    7.6.4  市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市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由市公安局負責,武警北京總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公共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7.7.3  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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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7.8  物資保障
    7.8.1  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各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要根據不同危機事件和災害種類,確定本地區救災物資生産、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7.8.2  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區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7.8.3  應急救援物資的調用由市應急辦統一協調,由市商務局、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藥品監督局負責藥品的儲存和供應。
    7.8.4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市商務局、市農委、市工商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藥品監督局、市農業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市場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郊區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
    各區縣負責本地區物資保障應急方案的實施,落實應急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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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和供應網路。
    7.9  資金保障
    7.9.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增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準備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7.9.2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經市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7.9.3  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市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7.9.4  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産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産保險,併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7.9.5  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重大資金動用由市應急委審批。
    7.9.6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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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7.10  人員防護保障
    7.10.1  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分析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人員安全。
    7.10.2  各相關部門和各區縣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在市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市民提供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7.10.3  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指揮部、應急棚宿區、應急供水、應急照明用電、通訊、物資供應、廣播、衛生防疫和應急廁所等必需的預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設施,並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DB11/224-2004)的規定設置標誌牌。
    7.11  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市科委負責,依託首都科研機構,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管理技術的開發體系和儲備機制;制訂研發計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輔助決策技術裝備、特種救援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科學合理地進行配備。
    各專項指揮部、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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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水準。
    7.12  法制保障
    7.12.1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市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7.12.2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研究和提供有關重大問題處置的法律意見。
    8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8.1  宣傳教育
    8.1.1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
    市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規劃,編制公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技術教材和社區應急手冊。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8.1.2  開設北京市綜合減災資訊網站
    在“首都之窗”網站上,開設北京市綜合減災資訊網站,及時發佈北京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資訊。由市應急辦牽頭,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委辦局參與,市信息辦負責開發,宣傳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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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共安全管理與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發佈預警資訊,報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動態;提供其他相關資訊等。開展面向農村和社區的遠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資訊服務。
    8.2  培訓
    8.2.1  公職人員的培訓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委辦局開展面向公職人員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8.2.2  市民的培訓
    各相關部委辦局結合自身業務領域,利用現有設施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市民提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各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加強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8.3  演習
    8.3.1  各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8.3.2  各區縣有關部門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項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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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3  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突發公共事件: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委、市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
    專項應急預案:是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是各部委辦局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冊。
    分應急預案:是由區縣為應對本地區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關部委辦局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保障預案。
    應急儲備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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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應急專項準備資金:是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在一般支出預算“其他支出”中增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準備資金。
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如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安全生産委員會。
    相關部委辦局:指與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屬各部委辦局,包括主責部門、預測部門和協作部門。
    9.2  預案管理
    9.2.1  應急預案制定
    (1)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分為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四種。其中: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據國務院印發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的各項要求,負責制定和修訂;
    專項應急預案由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委辦局,依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分工,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
    分應急預案由各區縣政府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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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地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應急保障預案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鄉鎮)和社區(村)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2)各區縣政府、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委辦局在制定各突發公共事件分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的過程中,應依照全市總體應急預案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在各自的分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當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標準具體加以細化。
    9.2.2  應急預案審查
    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應急辦應依據我國有關應急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專家開展總體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並報國務院備案。
各專項指揮部、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委辦局,依據本預案,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查,報市應急委備案。
    9.2.3  應急預案公佈
    本預案經市委、市政府審查通過後,由市長簽署後對外發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除涉密內容外,應廣泛向社會進行宣傳發佈。
    9.2.4  急預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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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各專項指揮部、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應適時對各類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上報市應急辦備案。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9.3  監督檢查與獎懲
    各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並制定相應獎懲制度。
    9.4  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序號名稱
1北京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2北京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
4北京市抗旱應急預案
5北京市突發氣象事件應急預案
6北京市雪天道路交通保障應急預案
7北京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預案
8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北京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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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
12北京市道路搶險應急預案
13北京市橋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4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災難處置預案
15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救援應急預案
16北京市火災事故滅火救援預案
17北京市建築施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18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9北京市城市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0北京市地下管線搶修預案
21北京地區重、特大電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22北京市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23北京市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24北京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5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26北京市突發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27北京市重特大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
28北京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29北京市處置突發恐怖襲擊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預案
30北京市處置重大群體性陳情事件應急預案
31北京市處置公共場所滋事事件應急預案
32北京市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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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北京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4北京市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應急預案
35北京市應急通信保障預案
36北京市應急交通運輸保障預案
37北京市應急救援物資保障預案
38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災民救助保障預案
39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保障預案
40北京市應急資金保障預案
41北京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預案
42區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9.5  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9.6  預案實施時間
    2005年7月8日,市應急委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對本預案的修訂。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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