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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2號
  2. [發佈日期] 2003-04-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觸人員 醫學觀察及生活保障工作的通告

 

 

京政發[2003]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觸人員
醫學觀察及生活保障工作的通告








  為了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傳播,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觸人員的醫學觀察及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觸人員(以下簡稱密切接觸人員),是指近期在生活、學習或工作中與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直接接觸人員,或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情況由衛生防疫人員綜合評定的其他人員。
    二、密切接觸人員應當在衛生防疫部門指定的地點接受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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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服從管理,配合衛生防疫部門醫學調查。
    三、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密切接觸人員的醫學觀察及生活保障的組織落實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觀察期間的隨訪、防疫工作;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向密切接觸人員提供基本日常生活必需品,處理其生活垃圾等事宜,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四、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對密切接觸人員進行宣傳和思想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五、密切接觸人員在接受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單位按出勤照發。
    六、密切接觸人員在接受醫學觀察期間,未經醫療衛生機構的許可,不得離開指定地點。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及人員要進行説服和勸阻;不聽勸阻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七、本通告自2003年4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4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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