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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3號
  2. [發佈日期] 2003-04-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臨時徵用房屋用於控制和 預防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京政發[2003]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臨時徵用房屋用於控制和
預防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控制和預防非典型肺炎傳播,保障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臨時徵用房屋用於控制和預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徵用的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部分培訓中心、賓館、飯店、度假村、療養院、旅館及其附屬設施。被臨時徵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單位(以下簡稱被徵用單位)應當服從並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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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徵用工作由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臨時徵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制發臨時徵用通知書並送達被徵用單位。
    臨時徵用通知書應當包括被徵用單位的名稱、被徵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範圍、徵用期限、交付的時間和要求、被徵用單位的協助義務等。
    三、被徵用單位應當按照臨時徵用通知書限定的時間和要求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徵用單位。臨時徵用期間,被徵用單位應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和其他住用條件。
    四、被臨時徵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後,衛生防疫部門應當依法採取嚴格的隔離和防護措施。
    被臨時徵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單位和人員應當愛護房屋設施。
    五、臨時徵用期限到期仍需繼續使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延期徵用,並於期滿前15日送達臨時徵用延期通知書。
    臨時徵用期限到期或者提前解除臨時徵用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制發解除臨時徵用通知書。
    六、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被徵用單位不服從徵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公安機關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七、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臨時徵用房屋設施情況的登記工作。臨時徵用工作結束後,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徵用單位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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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適當補償。

                                 (府印)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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