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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26號
  2. [發佈日期] 2003-11-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治理公路貨運超載超限的通告

 

 

京政發[2003]2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治理公路貨運超載超限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維護道路、橋梁和公路設施,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載物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載品質的車輛(以下簡稱超載車輛)和未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
    二、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必須攜帶本市路政管理部門批准證件,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道路安全的,還應當獲得公安機關批准;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挂明顯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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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載車輛和未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在本市公路上行駛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當事人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超載貨物。
    在指定場地卸載超載貨物的,應當與卸載保管方簽訂貨物保管合同,按規定支付裝卸和保管費用。逾期不領取貨物的,保管方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變賣貨物,並以變賣價款衝抵保管費用。變賣價款衝抵保管費用外尚有結余的,由保管方通知當事人領取,拒不領取的,公證提存。通知及公證提存的費用從變賣價款中支取。
    四、超載車輛和未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在本市公路上行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對公路造成損害的,當事人還應當依法賠(補)償損失。
    五、本市對違法行駛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定期向車輛註冊地有關部門通報車輛違法行駛情況。
    六、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對阻礙、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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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告。



                                (府印)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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