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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6號
  2. [發佈日期] 2003-07-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 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意見

 

 

京政發[2003]1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
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百年奧運,中華圓夢”。為滿足廣大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為北京舉辦歷史上最出色一屆奧運會做貢獻的願望,市政府指定國家游泳中心由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
    為方便捐贈活動,規範接受捐贈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捐資人的捐資行為應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
    二、成立港澳臺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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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委員會),統籌負責接受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以下簡稱捐資人)捐資事務。共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僑務辦公室。
    共建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代表市政府依法接受捐資人捐贈的用於建設國家游泳中心的款項;負責統籌協調捐資人捐資過程中的相關事務;負責監督受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産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為國家游泳中心項目業主。
    四、國家游泳中心的前期規劃和設計費用由市政府出資,建設費用由市政府先行墊支。
    五、共建委員會應當將受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移交業主單位。市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共建委員會受贈資金的接受、管理和移交情況進行監督。
    六、受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用於國家游泳中心及相關設施的建設;如有剩餘,剩餘部分用於市政府另行指定並公佈的其他奧運場館及相關設施的建設;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另行籌措。
    七、業主單位應制定受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確保受贈資金(含利息)用於國家游泳中心的建設。受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由國際知名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八、國家游泳中心竣工後,共建委員會要按市政府指定的方式將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工程品質情況予以公佈。
 
 - 2 -  
 

 
 
   九、接受捐資具體辦法、對捐資人的獎勵辦法和資金的具體管理措施由共建委員會根據本意見另行制定。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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