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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60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關於 控制汽車生産、進口和改進分配辦法的 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1]6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家計委、
國家經委、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關於
控制汽車生産、進口和改進分配辦法的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省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關於控制汽車生産、進口和改進分配辦法的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一九八一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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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於控制汽車生産、進口
和改進分配辦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計綜(1981)19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總後勤部、鐵道兵、基建工程兵: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於控制汽車生産、進口和改進分配辦法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實行汽車供應證的辦法,既有利於節能,又有利於汽車工業的調整。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措施,加強管理,嚴格按國家計劃生産和分配。經研究擬在今年已下達的産量計劃基礎上,增産一部分汽車,作為指導性指標。要以銷定産,擇優安排,也可以接受一定數量的來料加工、協作生産汽車(增産計劃另行下達)。
    為保護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  要控制進口汽車(特別要嚴格控制進口小汽車),未經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自行進口。
    請各地區、各部門將《暫行規定》及時轉發給人民銀行、公安、交通、商業等有關單位,並於五月一日起實行。望切實做好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的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中的未盡事宜,以及在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隨時告訴我們,以便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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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
                             一九八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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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制汽車生産、進口
和改進分配辦法的暫行規定

    我國的石油生産,目前由於採儲失調,後備資源又接替不上,近期內很難維持現有生産水準,還要適當調低。在這種情況下,對各種用油機具的生産和進口,必須嚴格控制,以減少油品的消耗。汽車是消耗油品較多的動力機具之一。一九八〇年,一方面由於基本建設規模縮減等原因運量減少,年底已封存載重汽車十五萬輛;另一方面汽車生産又突破計劃,實際完成二十二萬輛,超過計劃十二萬四千輛的百分之七十七點四。各地區、各部門還在計劃外進口汽車二萬多輛。為了有效地控制汽車的生産和進口,有利於汽車工業的調整,改進分配工作,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計劃管理。從一九八一年起,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計劃組織汽車和改裝車的生産,,未經國家計委批准,任何企業都不得超計劃生産。對現有汽車生産廠,根據調整的精神,按油耗、品質、價格等條件,分為三類,一類是各方麵條件較好的汽車生産重點工廠,要優先安排生産;二類是從長遠看,生産條件不具備,車型品質也不好的,但要有一、兩年過渡,通過調整改組和專業化協作等辦法才有條件繼續生産的;三類是品質不好,油耗高,虧損嚴重,沒有發展前途的,應關停並轉。具體方案由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擬訂。    
    為了有效地控制汽車的生産和進口,從一九八一年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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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一聯付款、一聯領取牌照、一聯供油的汽車供應證制度。汽車應儘量分配到具體使用單位,減少轉机環節。必須由經營單位轉机時,憑合同另附第一聯的副聯,發經辨位;作為付款憑證,但只能轉机一次。汽車供應證由國家計委制訊—:委託國家物資總局統一印製,分別發給有關部門。沒有汽車供應證,銀行不得付款、商業部門不發供油證,公安、交通部門不發給牌照。上述有關單位,每年對發放的汽車供應證、供油證和牌照,要進行核對。如發現數量不符合的,應進行檢查,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人要查明原因給予紀律處分。   
    二、市場調節必須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來料加工、協作生産,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數量,由一機部負責組織。要擇優安排,有利競爭,收料、收費標準要合理,由一機部擬訂具體辦法,經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批准執行。    
    三、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工具車,下同)和大轎車是國家統一管理的專項控制商品,所有機關、團體、企業購買小汽車和大轎車,除有汽車供應證外,還需按照國家規定,持有社會集團購買證才能購買。    
    四、嚴格控制進口汽車。為了保護國內汽車工業,各部門、各地區進口汽車,必須按照國務院國發[1981]6號文件辦理審批手續,對小汽車的進口,更應嚴加控制,有特殊需要時必須報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審批。未經批准,一律不發汽車供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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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改進汽車的分配、調撥管理工作。列入國家分配計劃的汽車,仍由國家物資總局分配。分配辦法,要根據財政分級管理後的新情況進行調整,原則上應按供應渠道分配,取消過去條條戴帽下達的作法,克服汽車分配和資金來源不一致的矛盾。
    今後國家分配給各部門、各地區的載重汽車應主要用於更新,淘汰耗油高的老舊車輛。汽車(包括小汽車)的更新辦法按計綜 [1980]666號文的規定,憑“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辦理,國家不另發汽車供應證。       
    六、各種展銷會,交易會,各級物資系統的公司,各部門的供銷機構,都不得議價倒賣汽車,不得重復收取管理費。
 
    附:關於汽車供應證發放辦法。


                                  國家計劃委員會
                                  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
                              一九八一年四月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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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供應證發放辦法

    一、汽車供應證由國家計委制訂,委託國家物資總局印製,按分工規定分別發給有關部門和地區。供應證按車種印製,統一編號,一輛一單。
    二、汽車供應證必鬚根據簽訂合同的數量發放,未簽訂訂貨合同的不發供應證,各有關單位一定要嚴格執行。
    三、國家計劃內分配的汽車供應證,由國家物資總局發給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地區。如發生訂貨合同少於生産任務時,國家物資總局應在全年訂貨會議結束一個月後,將汽車供應證轉交一機部,然後組織企業自銷。經批准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市場調節增加生産的汽車,供應證發給一機部、國防工辦和地方。經供需雙方同意,不能履行合同的汽車,由生産廠負責及時清理,分別報告一機部和國家物資總局,國家計劃內分配的,需方將汽車供應證退國家物資總局;市場調節的退一機部,地方任務退有關省、市、區計委。
    四、列入國家計劃的地方任務的汽車,汽車供應證按計劃安排的品種,發給有關省、市、自治區計委。
    五、各種改裝車的汽車供應證發放辦法與上述相同。因改裝車用的汽車底盤不是最終産品,不發汽車供應證。
    六、各部門、各地區在《暫行規定》生效日前尚有的一九八O年末庫存的汽車(包括生産廠的成品庫存和進口汽車),汽車供應證發給庫存單位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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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經國家批准進口的汽車,汽車供應證發給進口單位。
    八、國家分配給出口、援外用的汽車,不發汽車供應證。因出口,援外計劃變更,改為內銷時,由國家物資總局按國內分配辦法發放汽車供應證。
    九、《暫行規定》從五月一日起生效,在這以前生産的汽車,原則上不補發汽車供應證。由於種種原因,確需補發的須説明情況和理由並經主管單位證明,屬於國家分配部分,由國家物資總局補發;屬於市場調節部分,由一機部、國防工辦補發。
    十、各單位要嚴格管理汽車供應證,不得複製、偽造。嚴禁用汽車供應證搞非法活動,違者以法論處。
    十一、本辦法在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告國家物資總局和一機部,以便及時報告有關單位補充修改。 

 - 8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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