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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34號
  2. [發佈日期] 2002-12-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關於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02]3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駐京各部隊: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22號)精神,為做好本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義務兵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以上的;

  (三)士官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

  (四)未滿本期規定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五)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接收時間

  接收復員士官與退伍義務兵的工作從2002年12月初開始,至2003年1月底結束;駐西藏、新疆自治區和青海省玉樹、果洛地區部隊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的接收時間可適當延長。轉業士官的接收時間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的通知精神執行。

  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運送工作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聯合印發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運輸規定》的要求,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退役士兵運送任務的圓滿完成。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豐台區的接待轉運站和市軍供站要做好接待轉運和飲食供應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檢疫,防止食物中毒,並認真做好醫療保障工作。駐京各部隊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做好本單位退役士兵的運送工作。軍交運輸部門要加強退役士兵運送計劃的協調以及指揮調度工作。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要把退役士兵購票、托運作李、進站和轉机換乘“四優先”落到實處。

  四、深入開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區縣要結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實際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着重進行改革形勢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擇業觀教育,引導退役士兵提高對首都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形勢的認識,增強服從大局、擁護改革的自覺性,服從組織安排。對個人或家庭困難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工作外,還要幫助他們解決生産、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五、切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通過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確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力度。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各區縣要將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部納入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範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劃。凡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應從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中優先選用,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承擔安置任務。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經安置計劃下達部門或安置機構批准,可以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二)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政策和措施,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要保證按時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並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1〕287號)的規定給予有關稅收優惠待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可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被用人單位錄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福利待遇,其軍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鎮(鄉)、街道接收管理。要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及時為求職登記的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諮詢、就業資訊等就業服務。

  (三)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城鎮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各區縣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等部門,利用現有培訓條件,為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四)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有關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生産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援。對生産、生活及住房有困難的,要給予扶助。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五)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執行安置政策,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對佔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對不接收安置任務或不按規定落實有償轉移安置的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並予以處罰。對個別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通報批評。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           

                            2002年12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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