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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24號
  2. [發佈日期] 2002-09-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 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京政發[2002]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
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來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對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改進行政執法狀況,提高依法行政水準,起到了積極作用。在市和區、縣兩級政府的領導下,城管監察隊伍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職責,為加強首都城市管理做出了積極貢獻,得到社會的充分肯定。最近,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以下簡稱《決定》),要求進一步推進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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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法》)的規定,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為落實《決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進本市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基本原則
    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是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和《決定》,依法對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職能進行改革的重大舉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決策職能和執行職能適當分開,管理職能和處罰職能適當分離的原則,堅持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實現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明確劃分有關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在行政機關編制總數不增加的情況下,通過重新組合行政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行政執法效果。
    (三)堅持權責一致的原則,權力的集中與責任的落實同步進行,凡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劃出部門一律不再行使,並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保證工作的有序銜接。
    (四)堅持新體制、新機制、新隊伍、新面貌的組建方針,以建立一支政治強、作風硬、守紀律、能戰鬥的新型行政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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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為目標,切實加強隊伍管理和制度建設。
    (五)堅持統一領導,顧全大局,重點突破,穩步推進的原則,把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與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決定》的要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工作。
    二、擴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
    經過前一階段改革,目前本市已經劃轉到區縣城管監察組織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主要有: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方面的全部處罰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無證違法建設的處罰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對違法佔路的處罰權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的處罰權等五個方面。
    按照國務院要求,根據當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決定擴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範圍。進一步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有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個方面,涉及市政管委、園林、環保、建委、水利、國土房管等6個部門執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主要包括:
    (一)市和區、縣市政管委執行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其中包括: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市政設施管理等);公用事業管理(含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城市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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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管理等);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等四個方面。
    (二)市和區、縣建委在施工現場管理方面與治理城市市容環境密切相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在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四)市和區、縣水利局在城市河湖管理方面與治理城市市容環境密切相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市和區、縣環保局對直接影響城市環境的污染行為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市園林局在城市綠化管理方面除主要公園以外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以上劃轉的職能,應採取分步實施的辦法,分期分批逐步落實。第一批劃轉的是與治理城市市容環境密切相關的、易於操作的行政處罰職能,自2002年9月20日起正式移交城管監察隊伍行使。
    三、改革城管監察體制,調整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63號)要求和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借鑒國內其他城市城管監察體制改革的經驗,適應本市城市管理整體佈局和保證城管監察隊伍依法履行職權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將現設在市市政管委的城管監察辦公室調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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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為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由市市政管委負責管理,對外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職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市編辦根據職能劃轉實際情況,統一核定。
    關於區、縣城管監察體制(包括隊伍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和名稱等),暫不作變動。
    四、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重要意義。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是為了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等問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準,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生産力的發展。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做好這項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開展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開展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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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各項規定,保證全面、正確地實施行政處罰法,促進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準。
    (三)加強對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宣傳。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廣泛、深入、全面地宣傳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到階段性宣傳和經常性宣傳相結合,正面宣傳與典型教育相結合,一般性宣傳和疑難問題相結合,把思想統一到《行政處罰法》上來,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上來,保證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四)加強領導,建立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涉及對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權的重新配置。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法制辦、市市政管委、市編辦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並密切協作,及時解決職能劃轉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市編辦要做好有關部門職能變動後的職責調整工作。相關部門要從改革大局出發,積極配合,保證行政處罰職能和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交接。
    (五)明確職責範圍,積極做好職能劃轉工作。
    劃轉職能要體現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部分職能應當交由區、縣城管監察組織行使。市政府法制辦、市市政管委、市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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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逐一確認劃轉職能的具體內容。市市政管委要抓緊落實職能劃轉的具體工作,研究細化劃轉職能範圍界限、機構人員編制、辦公設備配備,以及時間期限的意見和有關工作銜接的具體辦法等;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要按照城管監察試點階段的程式,做好相關的審批工作;被劃轉處罰權的部門要將相應的編制、人員、經費、裝備器材一併移交城管監察組織。
    (六)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城管監察隊伍將履行原由多個部門行使的職權,權力大,責任重,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辦要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訓,努力提高其行政執法水準,使之儘快適應履行新職能的需要。要健全對城管監察隊伍的檢查監督機制和紀律約束制度,教育、督促其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以及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決定》的要求,繼續完善有關國家公務員考核、輪崗、淘汰等制度,加強隊伍建設,保證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9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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