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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4〕20號
  2. [發佈日期] 2004-05-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 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京政發[2004]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
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幾年來本市大力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84號)精神,市政府決定進一步推進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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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創新體制、優化環境、全面發展為重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加快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使行政審批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為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和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奮鬥目標提供保證。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協調、分類改革的原則。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重點抓好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審批,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按照法定程式,可予以取消。
  (二)上下銜接、區別處理的原則。認真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搞好工作銜接。對於行政審批項目名稱與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項目不完全一致的,應該取消的予以取消,對暫不具備取消條件的要依法做出相應處理;對於多項審批合併為一項的,要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全面對照核對,分解為具體事項,做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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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嚴格管理、加強監管的原則。堅持將研究並落實有關後續工作與審核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工作相結合,完善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取消後仍需要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行政審批項目,完善後續監管制度,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對於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制定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政策規定和運作程式。對於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研究提出強化監督制約的具體辦法。
  (四)積極創新、勇於實踐的原則。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精神,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規定,消除體制性障礙。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三、主要內容
  (一)結合貫徹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做好本市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人員培訓工作。對於擬取消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設定的,由北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按法定程式辦理;以政府規章為依據設定的,要及時調整和修訂。2004年6月底前,本市將公佈行政許可事項和實施主體名錄。
  (二)認真做好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後續監管工作。根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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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做好職能調整所涉及的行政審批項目的認定和已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後續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分類制定監管措施。對取消後採取市場化運作的,市政府制定相應的市場規則,使市場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範運作。對於取消後應由企業自主決定的,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産權制度,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實現對企業的間接監督管理。對取消後轉移到市場中介組織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進一步規範和發展市場中介組織,使其真正承擔起政府轉出的職能。對取消後轉為日常工作的,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明確下一級政府接收部門,制定銜接辦法,納入下一級政府部門保留事項的監督管理範圍。
  (三)按照優化發展環境的要求,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強化審批責任。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式,健全審批公示制度,提高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審批責任制度,在賦予國家行政機關及審批人行政審批權時,規定其相應的審批責任,做到責任到崗,權責一致。建立審監分離制度,實行一審一監,一審一核,加強對部門內部的監督檢查。建立審批分級負責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許可決定申訴、檢舉制度,設立市行政投訴受理中心。對審批行為開展執法檢查和效能檢查,對不履行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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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履行職能以及其他違規違紀問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積極推進機制和體制創新,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區縣政府的積極性,下放一切應該下放的權力。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繼續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本著依法行政、事權責相一致、便民、效率和減少行政成本的原則,建立部門之間和部門內設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制定相應的審批操作規程,對於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審批,實行主辦部門負責制,由一個部門受理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對於涉及一個部門多個內設機構的審批,該部門應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審批結果。繼續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大推行“網上審批”和“一站式”辦公力度,全面推廣“全程辦事代理制”。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做到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努力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北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改革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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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2004年將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特別是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力的要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同時將檢查結果與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掛鉤。
  (三)分工負責,狠抓落實。各有關牽頭單位要按照分工要求,把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和量化,保證工作有序進行。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反映。有關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密切合作,確保工作目標按時完成。
附件:2004年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及部門分工


                           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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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工作任務及部門分工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鞏固和深化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按照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提出2004年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及部門分工。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對本市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主體等進行全面清理,抓緊制定行政許可實施、監督程式規範和相關配套制度。2004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佈本市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實施主體名錄。
    牽頭單位:市政府法制辦
    二、結合本市對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從根本上轉變政府職能,落實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
  牽頭單位:市編辦
  三、在全市國家公務員隊伍中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2004年6月底以前對直接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務員進行培訓。2004年12月底前對本市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輪訓。結合學習和培訓,組織開展考試,考試結果作為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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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依據。
  牽頭單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辦
  四、進一步改革市場準入制度,簡化市場主體登記程式,完善互聯審批制度,建立高效、便捷的市場準入服務體系,促進經濟發展。
  牽頭單位:市工商局
  五、結合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全面推廣“全程辦事代理制”,繼續實施網上審批工程,整合現有資源,強化政務公開,大力推進網上審批服務系統應用,完善“首都之窗”線上服務平臺功能,擴大政務專網協同辦公平臺的服務能力,統籌和規範區縣審批服務系統建設,實現資訊資源交換與共用,在優化審批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與服務業務的網上辦理。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信息辦、市監察局
  六、進一步規範企業年檢事項。對保留的年檢事項,改變年檢工作方式。對改變工作方式的年檢事項,要明確工作程式。對取消的年檢事項,要研究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和辦法。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牽頭單位:市編辦、市工商局、市監察局
  七、全面推廣“全程辦事代理制”。在市政府承擔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職能部門和各區縣全面推行。
  牽頭單位:市監察局、市人事局
  八、加快培育、規範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強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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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監督,研究制定規範管理的辦法。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九、轉變投資管理體制,除少數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核準制外,對國家沒有特殊規定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登記備案制,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投資項目試行“代建制”;除市政府投資和國家規定需市政府審批的項目外,審批權下放區縣。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十、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繼續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取消收費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完善收繳辦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十一、加快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規定和政策,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支援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産重組。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國資委、市政府法制辦
  十二、加強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設立市行政投訴受理中心。重點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對外辦公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列入市政府督查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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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牽頭單位:市人事局、市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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