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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25號
  2. [發佈日期] 2002-10-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推進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2]2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推進
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公安局《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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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市公安局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為加快本市小城鎮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本市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應堅持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原則。要有利於小城鎮健康發展,有利於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的轉移;也要充分考慮小城鎮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並與加快小城鎮發展總體規劃相銜接;要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和社會保障能力相協調,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擴大規模,大量佔用耕地,削弱農業的基礎地位。
    二、改革範圍和內容
    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名單附後)的規劃區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對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根據本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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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轉讓。
    本市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式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4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7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各實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擬轉數量,由市公安局統一向市計委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分期、分批辦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確保本市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成立專門機構,切實負起責任,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妥善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公安局和市農委共同負責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嚴格履行各項審批手續。進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地區的公安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務院和本市有關規定,受理有關“農轉非”的申請。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群眾自願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審核把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要及時審批,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對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的要追究責任,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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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處理。
    (三)切實保障在小城鎮落戶人員的合法權益。經批准轉為城鎮戶口的人員與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各有關地區和部門不得借改革之機,向群眾收取增容費和其他類似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加快研究解決小城鎮建設中徵用集體土地問題。市國土房管局要儘快研究制定小城鎮建設中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流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辦法,保證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名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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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名單

    一、14個衛星城
    通州區通州鎮衛星城,大興區亦莊衛星城、黃村衛星城,房山區燕房衛星城、良鄉衛星城,門頭溝區門城衛星城,昌平區昌平鎮衛星城(南口、埝頭)、沙河衛星城,延慶縣延慶鎮衛星城,懷柔區懷柔鎮衛星城(雁棲、廟城),密雲縣密雲鎮衛星城,平谷區平谷鎮衛星城,順義區順義鎮衛星城(牛欄山、馬坡),豐台區長辛店衛星城。
    二、33個中心鎮
    海澱區溫泉鎮,豐台區王佐鄉,門頭溝區齋堂鎮、潭柘寺鎮,房山區竇店鎮、長溝鎮、琉璃河鎮、韓村河鎮,通州區宋莊鎮、馬駒橋鎮、永樂店鎮、漷縣鎮,昌平區小湯山鎮、北七家鎮、陽坊鎮,順義區楊鎮、後沙峪鎮、北小營鎮、高麗營鎮,大興區榆垡鎮、西紅門鎮、龐各莊鎮、採育鎮,平谷區峪口鎮、馬坊鎮,懷柔區楊宋鎮、湯河口鎮,密雲縣太師屯鎮、溪翁莊鎮、十里堡鎮,延慶縣永寧鎮、康莊鎮、舊縣鎮。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10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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