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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1〕20號
  2. [發佈日期] 2001-06-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1]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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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的意見
(市工商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工作作風、轉變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首都經濟的發展,現就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的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個體經營,其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專項審批的經營項目,均納入互聯審批。
    二、審批辦法
    實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採取“一家承辦,轉告相關,互聯審批,限時完成”的辦法。
    (一)一家承辦。
    申請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申請人申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受理。
    (二)轉告相關。
    申請人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含有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前置審批的項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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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WWW.HD315.GOV.CN網站(以下簡稱HD315網站),將申請人的基本登記內容轉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人申請的經營範圍中不含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前置審批項目,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審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後,在核發的《營業執照》中註明經營項目,並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HD315網站將申請人的基本登記內容轉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三)互聯審批。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轉告的申請人基本登記內容後,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批,並通過HD315網站將審批情況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限時完成。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轉告的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項目,應及時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批意見,通過HD315網站轉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表示同意的意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經營項目予以核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表示同意的專項審批項目,應儘快發給申請人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表示不同意的意見,應將具體意見和理由通過HD315網站轉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轉告的不屬於前置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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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的專項審批項目,應當在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申報審批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告知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在取得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完善監察,加強監管
    (一)加強對互聯審批行為的行政監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企業登記互聯審批和核準的監察制度,對不遵守行政審批和核準制度、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部門和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市、區縣兩級行政監察機關應對企業登記互聯審批情況進行監察和通報,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及時收集意見,受理投訴,監督檢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互聯審批工作。
    (二)加強對後置審批項目的監管。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後置審批項目作出不同意的決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核銷有關企業的專項經營項目。年檢時有關企業的專項經營項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又未辦理核銷手續的,不予通過年檢。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為確保企業登記互聯審批工作的順利實施,建立市企業登記互聯審批聯席會議制度,由孟學農常務副市長召集,市政府體改辦具體協調,參加單位有市計委、市經委、市商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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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國土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外經貿委、市文化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工商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藥品監督局、市廣電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旅遊局、市園林局、市政府法制辦等。聯席會議對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協調指導市、區縣企業登記互聯審批工作。
    (二)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牽頭組建市、區縣登記註冊中心。市登記註冊中心由市政府法制辦、市工商局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區縣登記註冊中心由區縣政府法制部門、區縣工商分局和區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組成。
    (三)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人員安排上,保證按規定時間辦理企業登記專項審批和核準工作,實行工作日全日辦公。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實行行政審批和登記註冊公開制度,公示審批和核準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在企業登記互聯審批過程中,市工商局受理登記的企業,其涉及專項審批事項的,由市工商局轉告相關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工商分局受理登記的企業,其涉及專項審批事項的,由區縣工商分局轉告相關的區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及其隸屬關係,對專項審批項目進行縱向的互聯審批。
    五、互聯審批系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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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政府應在資金上給予支援,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備互聯審批辦公條件,主要是網際網路傳輸系統的設備配給。傳輸系統建成後,利用HD315網站完成資訊的傳輸工作,保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傳遞。
    六、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1年7月底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責任人、職能處(科)室、經辦人員,裝備調試設備,製作企業登記互聯審批須知、指南等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二)試運作階段。各區縣政府向市政府體改辦報告組織機構、硬體建設情況,由市政府體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縣的準備工作進行考察,具備條件的區縣可以進入試運作階段。試運作期為兩個月,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實施階段。市政府體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對試運作的各區縣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在該地區全面推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辦法。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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