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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9號
  2. [發佈日期] 2003-09-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03]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推動本市再就業工作,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發〔2002〕18號),市相關部門制定了11項配套政策,對推動本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全面貫徹落實近期召開的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推進本市再就業工作,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在原有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政策適用範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再就業資金投入,重點幫助大齡就業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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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對象(指女年滿40周歲以上、男年滿50周歲以上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下同)實現再就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稅費減免政策,原暫定執行到2005年底,現進一步明確為凡在2005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時間的政策優惠,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
  二、將對服務型企業和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
  三、將2002年底以前撥付給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結余部分,經審計後,集中專項用於各控股(集團)公司深化企業改革,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興辦經濟實體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四、將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的政策,調整為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和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分別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和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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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促進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再就業。
  (一)將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由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一次性崗位補貼的政策,調整為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均由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
  (二)各級財政支出的社會公共服務項目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應納入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範圍,優先定向安置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各街道開辦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必須優先定向安置,逐步建立“托底”安置機制。將勞務派遣企業引入社區,力爭年內每個街道有一家勞務派遣企業,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實現社區彈性就業提供載體,組織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社區從事彈性就業。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實現彈性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建立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援助制度。通過開展日常援助活動、實施重點援助項目、實行“就業助理”服務、進行就業“托底”安置等多種形式,幫助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儘快實現再就業,形成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幫扶長效機制。
  六、進一步加大再就業資金支援力度。根據再就業工作需要,2003年至2005年全市再就業資金每年從失業保險基金、市財政預算和區縣財政預算分別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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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補貼,公益性就業崗位開發,免費職業培訓補貼和勞動力市場網路建設等。加大對就業困難區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比照中央財政再就業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辦法,市財政建立再就業專項資金轉移支付制度,明確支付項目、撥付程式,形成再就業資金制度性安排,增加透明度,做到制度化、規範化。
  七、改善創業環境,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創辦小企業。大力推廣面向下崗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的創業培訓,建立創業項目徵集制度,吸引社會資金投資興辦滿足社區居民生活需求、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和就業的項目。將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稅費減免、後續扶持相結合,為下崗失業人員創業提供配套服務。有條件的區縣要逐步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幫助解決經營場地,使具有創業能力的下崗失業人員通過創業帶動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就業。

                                  (府印)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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