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0]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關於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關於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
發展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首都科技創業孵化體系的建設,扶持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完善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規範化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為培育初創階段小企業的成長,或加速科技成果(項目)商品化,而提供場地、儀器設備、資金以及技術、資訊、行銷、管理諮詢和接受委託從事經營管理服務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 鼓勵境內外機構、企業和個人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為企業法人,註冊名稱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樣,經營範圍為“科技企業孵化”。符合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名稱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樣,業務範圍為“科技企業孵化”。
第四條 建立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由專門機構管理,按市場化運作,重點用於在孵企業的創業投資,投資額不高於在孵企業權益投資的20%。鼓勵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及民間資本向在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共同出資建立種子資金。各類投資可通過企業股權回購、産權交易等方式撤出。
第五條 北京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融資擔保資金應重點用於在孵企業的融資擔保。
第六條 鼓勵利用國有企事業單位閒置廠房、設備投資興建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七條 允許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經營者和管理骨幹實行年薪制或股權激勵;允許科技企業孵化器經營者獲取在孵企業的認股權或購買在孵企業的期權股份。
第八條 允許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單位統一辦理在孵企業的各種行政性和社會性收費及其他行政性和社會性管理事項。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為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70%以上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擁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場地且有一定面積的共用區間和公共服務設施;擁有不少於100萬元的孵化資金並具有為在孵企業進行融資擔保的能力;在孵企業超過10家,年度畢業企業數佔在孵企業數的25%以上。
第十條 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並實行復核制度。對連續兩年達不到條件的,取消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資格。
第十一條 進入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的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産;企業有穩定的技術經營隊伍,80%以上人員有大學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 對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徵收5%營業稅,自開辦之日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在孵企業獲得科技部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支援的項目,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另按30%匹配。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及其在孵企業所急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骨幹和管理人員,凡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經所在區、縣人事部門審核,報市人事部門批准後,辦理進京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具有學士學位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經所在區、縣人事部門審核,報市人事部門批准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