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9]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駐京各部隊:
現將《軍地共同維護首都秩序和軍隊聲譽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軍地共同維護首都秩序和軍隊聲譽若干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軍地協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維護首都秩序和軍隊聲譽、軍人權益,制訂如下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軍地協作制度
(一)北京衛戍司令部負責首都地區警備工作。主要是對首都地區軍人、軍車在營區以外的活動實施紀律監督,維護軍民軍紀,維護軍車運作秩序和交通安全,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合法權益;協助地方有關部門查處假冒軍人等違法活動,組織協調駐軍維護社會治安、參加重大集會等活動。根據軍地司法管轄許可權,協調軍地有關部門查處軍人、軍車在營區以外發生的違章、違紀或違法問題。
(二)首都駐軍在警備工作方面應自覺服從北京衛戍司令部的領導。京外部隊在京開設各種機構均須在北京衛戍司令部登記備案,並接受監督。駐京各部隊應教育所屬人員模範執行國家的法律和北京市的各項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地方黨政機關,愛護人民群眾,積極參加首都“兩個文明”建設,自覺維護首都秩序和軍隊聲譽。對外出軍人、軍車發生的違章、違紀或違法問題,要嚴肅查處並向北京衛戍司令部反饋結果。
(三)本市各級政府要積極關心軍隊建設、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一名領導主管軍地協調有關事宜,並按職責分工積極開展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協調辦理軍地互涉案件,查處假冒軍人、偽造軍車牌照或假冒軍事單位等違法犯罪問題,制止和糾正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暫扣違法的外出軍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制止和糾正軍車交通違章,處理涉及軍隊的交通事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假借軍隊名稱從事生産經營等違法行為;民政、鐵路部門負責做好新老兵轉運接待工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園林等部門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工作範圍內的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的行為;北京海關要積極支援和配合軍隊部門開展打私工作。
(四)首都駐軍軍民軍紀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駐軍開展監督管理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北京衛戍司令部。
(五)首都駐軍營區內管理工作由駐軍單位按系統組織實施。地方有關部門因查處案件等特殊工作需要進入部隊營院,由北京衛戍司令部負責協調。
(六)懸挂“警備糾察”標誌牌的車輛屬警備執勤特種車輛,持有“警備糾察證”的軍人是警備人員,地方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為其執行勤務提供方便。在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允許執勤車輛在執行勤務時就近停車;當軍人在車站、公園等公共場所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時,允許警備人員憑證件進入上述場所執行勤務。
二、加強軍民軍紀監督管理,維護軍隊形象和社會治安
(一)北京衛戍司令部統一設立軍風軍紀糾察站,對外出軍人遵章守紀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教育和收容處理違法違紀的外出軍人。
(二)警備執勤人員在執勤中,發現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遭受威脅時,應當積極救助;發現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應當堅決制止;發現被通緝、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員,應將其押送公安機關。
(三)地方有關單位發現軍人在營區外有違法違紀行為時,應及時予以制止,並移交北京衛戍司令部收容處理。
(四)軍人與地方人員發生影響社會治安的糾紛時,北京衛戍司令部應協同地方有關部門迅速採取措施,平息事態,減少不良影響,並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五)北京衛戍司令部在每年新兵入伍和老兵退伍期間,可派遣兵力駐站執勤,加強軍風軍紀檢查監督,協助民政、鐵路等部門維護車站秩序。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執勤部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三、加強軍車監督管理,維護交通安全秩序
(一)北京衛戍司令部統一組織協調首都駐軍參加本市開展的安全行車活動,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首都交通安全秩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助下,設立軍車檢查站,對外出軍車及其駕駛人員進行檢查糾察,並負責收容處理嚴重違章違紀的駕駛人員;參加市政府組織召開的交通安全會議以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參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辦法,協調駐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軍車違章和交通事故,督促駐軍單位對肇事者作出處理並反饋結果;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受地方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定工作。
(二)駐軍各單位應教育所屬人員嚴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指揮和警備執勤人員的檢查,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駐軍各單位組織重大活動,車輛需在市區編隊通行時,主辦單位應提前通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保障。
(三)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章軍車駕駛員應依法予以糾正處理,一般不扣留其車輛和證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必要時向北京衛戍司令部通報情況,北京衛戍司令部負責督促處理並反饋結果。對肇事逃逸、酒後開車、非司機開車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人員及車輛牌號應及時通報北京衛戍司令部,同時按交通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處理。
(四)軍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交通法規進行處理,北京衛戍司令部協助。依法應吊銷駕駛證的,交由北京衛戍司令部督促執行;軍人因交通肇事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或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具處罰建議或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副本)一併移送北京衛戍司令部督促處理。對軍車交通事故處理或責任認定有異議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
(五)軍隊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警燈裝置,要符合併遵守交通法規及有關規定,對亂裝、亂用警燈警報裝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北京衛戍司令部予以查處收繳。
(六)凡發現軍人駕駛涉嫌走私和假冒的車輛,北京衛戍司令部負責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維護軍隊和軍人合法權益,幫助過往軍人解決困難
(一)駐軍各單位和地方各有關部門,發現利用軍旗、軍徽、軍人肖像做廣告或者裝飾,仿製或者出售現行軍服及專用標誌,傳播有損軍隊、軍人形象或者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在旅游或服務場所以現行軍服和軍銜等專用標誌作道具拍攝影像等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同時通報北京衛戍司令部並協助查處。
(二)北京衛戍司令部負責代管過往軍人請求代管的武器、彈藥、秘密文件和貴重物品。如發生被搶劫、盜竊、詐騙或遺失時,由北京衛戍司令部協同公安部門偵破查處。
(三)軍地雙方在處理軍人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疏散圍觀群眾,不得隨意撕扯軍銜等專用標誌。發現軍人遭受不法傷害、扣押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關人員均應立即予以制止,並通報北京衛戍司令部與有關部門交涉查處。
(四)遇有過往軍人因路費不足要求幫助、危重疾病需要診治或收留看護等情況,軍地有關單位均應盡力幫助,並及時交由北京衛戍司令部處理。
五、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打擊假冒軍人犯罪活動
(一)北京衛戍司令部負責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冒充軍人、軍事單位或偽造軍車牌照的違法犯罪問題。涉及駐軍單位、人員的走私問題,由北京衛戍司令部協助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
(二)駐軍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軍車號牌、軍人證件、服裝服飾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對所屬人員的教育管理,嚴防不法分子滲透到部隊內部、打着部隊旗號實施犯罪活動。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給違法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軍隊發現假冒軍人應及時移交地方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