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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8〕7號
  2. [發佈日期] 1998-05-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在八達嶺高速公路(昌平至八達嶺段) 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的通知

 

 
京政發[1998]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在八達嶺高速公路(昌平至八達嶺段)
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准在利用貸款建設的八達嶺高速公路(昌平至八達嶺段,以下簡稱北段)設置八達嶺高速公路居庸關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和八達嶺高速公路陳莊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匝道收費站),對過往八達嶺高速公路(北段)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八達嶺高速公路居庸關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和八達嶺高速公路陳莊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由市交通局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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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誌、統一名稱和編號,具體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負責。
    二、通行費徵收標準:
    (一)對在八達嶺高速公路(北段)上行駛的車輛,實行按通行次數收費。
    (二)八達嶺高速公路居庸關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每輛每次通行,小型車為10元、中型車為20元、大型車為30元、重型車為50元。
    (三)八達嶺高速公路陳莊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每輛每次通行,小型車為2元、中型車為5元、大型車為10元、重型車為10元。
    三、收費範圍:對在八達嶺高速公路(北段)行駛的車輛,除軍用車輛和設有固定裝置並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交通公路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車輛以外,一律按本通知的收費標準證收通行費。
    四、上述收費站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
    
    附件:車型劃分標準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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