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9]3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准在利用貸款建設的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設置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通行費收費站,對過往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的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用於償還貸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置京沈高速公路白鹿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主收費站)和6處匝道收費站,即京沈高速公路臺湖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京沈高速公路張家灣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京沈高速公路土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京沈高速公路漷縣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京沈高速公路郎府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京沈高速公路西集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同時,在本市與河北省交界處設置京沈高速公路市界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與河北省共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由市交通局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統一標誌、統一名稱和編號。
二、通行費徵收標準:
(一)對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上行駛的車輛,實行封閉式計程收費。每輛每次通行起價標準為:小型車、中型車為5元,大型車、重型車為1O元。每輛每次通行全程標準為:小型車20元、中型車40元、大型車60元、重型車80元。各種車型劃分標準和各種車型區段收費標准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車輛駛入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後,需在入口處領取通行卡,駛出時交回通行卡並按行駛里程和車型交費。沒有通行卡的車輛,按最遠端駛入站至出口站的里程雙倍計收通行費。
三、收費範圍:凡在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行駛的車
輛,除軍用車輛和設有固定裝置並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交通公路部門的執法監督車輛以外,一律按本通知的收費標準徵收通行費。
四、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車輛通行費收費站,要認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京政發[1995]21號)規定,做好車輛通行費收費工作。要公佈設站的批准文件、工作範圍、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五、上述收費站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車型劃分標準
二、各種車型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