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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6〕
15號
[發佈日期]
1996-06-20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實施城鎮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6]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實施城鎮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O年遠景目標綱要》關於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從199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立並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今後,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會公佈。現將市民政局、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局《關於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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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保障制度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建立並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低收入群眾的關懷,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於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有利於社會穩定。因此,本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的大局出發,堅持生活保障與引導和鼓勵就業相結合,堅持“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屬地管理,條塊結合;按對象分流,多渠道解決資金;嚴格標準,加強監督”的原則,週密部署,精心組織,認真抓緊、抓好這項制度的實施工作,並在實施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這項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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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市政府: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群眾的基本生活,維護首都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根據市政府第45次市長辦公會關於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決定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保障範圍
根據本市物價水準和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水準,按照保障群眾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則,確定1996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為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170元(原城鎮社會救濟標準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均由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取代)。
凡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正式戶口(不含外地來京就讀的在校學生),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人員,均屬保障範圍。保障範圍內的人員分為單位保障對象和民政保障對象。單位保障對象為黨政機關、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等。民政保障對象為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政府定期定量生活困難補助的各類人員,以及家庭無在職職工、無經濟來源、雖有經濟來源但月每人平均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城鎮居民。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和發放辦法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以下程式申請:
單位保障對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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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申請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審核批准。
民政保障對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經居委會證明(失業人員由原發放失業救濟金的部門出具證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報區、縣民政局批准,發給北京市社會保障金領取證。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以下辦法核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本市城鎮居民的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與當年公佈的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之間的差額確定,差多少補多少。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以下辦法發放:
單位保障對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隨同職工工資一併發放,所需經費由保障對象的單位自行解決,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單位解決有困難的,由其主管部門協助解決。主管部門仍解決不了的,國有企業向同級財政借支,市、區、縣所屬集體企業向市勞動局借支;行政單位、全額及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負擔。
民政保障對象憑北京市社會保障金領取證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領取。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各負擔50%,在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中列支。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傭的幫工,由僱主負責解決。
具體實施細則分別由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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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責任在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領導,落實經費,實行責任制。各級民政、勞動、人事、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對各類保障對象的審核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深入動員,廣泛宣傳。建立和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全市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幹部、群眾認真學習有關政策和規定,深刻認識建立和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義,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積極支援和配合這項重大政策措施的出臺。
(三)建立制度,加強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專戶、專帳管理。有關單位要及時受理保障範圍內各類對象提出的申請,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在收到申請的一個月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批和發放工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單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家庭經濟狀況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對月每人平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及時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並收回北京市社會保障金領取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單位要認真填寫城鎮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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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情況統計表,按季度分別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統計匯總,報區、縣民政局,同時報送區、縣人事、勞動、財政等部門。
(四)嚴格政策,嚴肅紀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審核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的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對虛報、冒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要追回最低生活保障金並收繳北京市社會保障金領取證。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還會不斷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實施中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對出現的問題和矛盾要積極採取措施,及時妥善解決。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落實情況於1996年10月1日前書面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匯總後報市政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區、縣和各部門貫徹執行。
市民政局
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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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19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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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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