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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8〕2號
  2. [發佈日期] 1998-02-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京政發[1998]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本屆政府第1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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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第1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做好市政府的各項工作,提高市政府工作的品質和效率,制定本規則。
    一、市長、副市長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的職責如下:
    (一)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等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處理。
    (三)市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法規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由市長簽署。
    (四)副市長按照各自分工或者受市長的委託,協助市長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受市長委託,負責協助做好有關方面的工作,並可以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五)市長出國訪問和離京工作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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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按照客觀規律辦事;發揚民主,依法治市,充分發揮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作用;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繫群眾,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自覺遵紀守法,接受監督,保持清正廉潔;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質,克服官僚主義,促進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二、會議制度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以請區、縣長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有關部委以及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其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決定事項;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大工作;討論和通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情況。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根據會議需要,可以請與會議有關的市政府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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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常委會以及新聞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其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或者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等;審議確定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市政府制定的規章;討論制定市政府的工作計劃和重要體制改革、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和重大用地的事項;討論和通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分析形勢,通報情況,部署工作等。
    (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根據會議需要,可以請與議題有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一般每月召開2至3次(星期四下午為例會時間)。其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和決定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協調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四)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常務副市長組成。市長碰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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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由市長主持,一般每週召開一次(星期一上午為例會時間)。其主要任務是:討論並研究決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者比較緊急的事項。
    (五)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或者由其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
    (六)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會議(包括電視電話會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主要任務是:研究部署專項工作。
    (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承辦,每次會議均作記錄並印發紀要。會議紀要按照程式報市政府辦公廳主任並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簽發。
    (八)市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準確地反饋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並定期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彙報。
    三、文件審批制度
    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文件,應當遵循黨的路線、方針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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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廳發佈的《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其有關規定,並按照市長、副市長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一)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統一處理和承辦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文件(含電報)的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
    (二)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含市屬機構)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文件,要經過協商、協調和認真審核;除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直接報送的外,均統一經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三)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文件,凡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協調有關方面意見的,一般先送分管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形成處理意見後,再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提交市政府有關會議討論的文件,應事先經過協調。
    (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文件應當少而精,並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屬於關係全市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規章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事項,或者需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和週知的重要事項。
    (五)市政府工作部門要求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對其文稿進行審核後,提出是否發文的意見,按規定程式進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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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六)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一般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並報分管副市長審批、簽發;屬於重大事項,報市政府秘書長並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核簽發。
    (七)凡以市政府名義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的文件,報送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商洽、報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要的報送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簽發。
    (八)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文件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圈閱應當視為同意;簽署文件應當使用鋼筆或者毛筆。
    (九)對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國務院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本市貫徹執行的事項,對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要求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貫徹執行的事項,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反映。
    (十)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及其各部門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文件中要求貫徹落實的事項,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
    四、堅持市政府工作“年初佈置,年中檢查,年末總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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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在年中、年底召開會議,聽取市政府主要工作部門的工作彙報,檢查為群眾所辦實事和市政府“摺子工程”完成情況,總結上半年或者本年度工作,部署下半年或者下年度工作。
    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活動制度
    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市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合市屬機構)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簽發賀信、題詞和為出版物作序等,要嚴格掌握,履行報批手續。
    (一)要精簡會議,減少領導同志過多的事務性活動。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合市屬機構)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均應當事先書面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報批。被批准的重要會議或活動,一般只安排一至兩位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二)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賀信、題詞和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況,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者經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照經審定批准的方案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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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舉辦的會議、活動,或者走訪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需要報道的,必須經領導同志本人同意。
    六、出訪及出席外事活動制度
    (一)外事出訪。市政府外辦統一承辦市級領導出訪事宜。市長、副市長出訪,由市政府外辦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並市長和市委書記審核後,送中央有關外事部門會簽,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或者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局級領導幹部出訪(包括辦理因公赴香港通行證),先由市政府外辦、市外經貿委、市科委和首鋼總公司按其業務分工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後,連同局級幹部所在的出訪團組一併報市政府外辦審核,並由市政府外辦按規定程式報送市領導審批。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含市屬機構)的行政局級領導幹部出訪,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正職的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副職的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審批。
    (二)外事活動。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含市屬機構)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參加的,均由其局級單位書面報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含市屬機構)不要直接給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收到請柬時,轉交市政府外辦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出差(出訪)、休養的請假報告制度
    (一)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離京出差(出訪)、休養,本人應當事前向市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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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
    上述領導同志出差(出訪)、休養回京後,應向市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二)市政府副秘書長以及各區、縣長和市政府各委、辦主任離京出差(出訪)、休養,本人應當事前直接向市長報告;市政府各委、辦副主任、各局局長和總公司經理離京出差(出訪)、休養,本人事前應當直接向分管副市長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報市政府辦公廳。
    上述同志因公外出回京後,應當向分管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彙報,如有比較重大的問題,應當向市政府報告。
    八、堅持黨組會議制度
    為加強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保證黨中央及市委各項決策的貫徹執行,要堅持市政府黨組會議制度。市政府黨組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中的黨員組成。黨組會議根指需要不定期召開。
    黨組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除市政府黨組成員參加外,可以吸收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參加。民主生活會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工作,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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