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9]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術産業是首都經濟發展的關鍵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經濟增長點。為重點支援電子資訊、光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新材料、環保等高新技術産業的進一步發展,推動傳統産業優化升級,特製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質創新和創業人才
(一)對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所需的外省市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經人事部門批准,給予工作寄住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滿三年者,經用人單位推薦、有關部門審核批准,辦理戶口進京手續。
(二)在中關村地區建立社會化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高新技術企業中的科技開發、經營管理人員,由個人申報,經評審機構評審合格後,授予專業技術職務。
(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員通過專職、兼職形式創辦或受聘於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的研究和開發,在企業任職期間,教授、研究員資格予以保留;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做兼職教授、研究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與高新技術企業聯合培養研究生,共同建立實驗室;允許在校研究生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並保留其一定時期的學籍。
(四)對在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
(五)市有關部門每年制定高新技術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的培訓計劃並委託有關高等院校或機構組織實施。
(六)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本市從事高新技術産品開發和生産。凡獲得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或已在國外開辦公司(企業)的,經市科技幹部局進行身份認定並經市外經貿委批准,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註冊資金額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註冊後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他留學人員經市科技幹部局進行身份認定,按內資企業登記註冊後,可享受本市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産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留學人員開發、生産的高新技術項目和産品,經認定,可以申請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科技産業投入資金的支援。對以上留學人員,經人事部門批准,給予工作寄住證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七)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總金額最高可達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35%,合作方可憑合同到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註冊手續。屬於職務發明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項目,從項目實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於50%的該成果股權收益。成果轉讓時,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要進一步改進高新技術企業註冊登記辦法,具體辦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産業化實施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於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積極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産權制度創新試點。在明晰産權的基礎上,非國有高新技術企業智力資本佔總股本的比例可達到35%。鼓勵並支援國有及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允許和鼓勵生産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規定,進行産權制度改革試點。
二、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資金支援力度
(十)繼續加大財政對科技的投入,科技經費年增長率不低於20%。對科技經費中用於支援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項目開發的屬於按規定准予核銷的部分,經報批後,准予核銷。
(十一)市、區縣兩級財政,對高新技術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上一年為基數,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援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十二)市政府設立技術創新資金。通過市財政局、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以及政府出資引導設立的投資機構,多渠道籌資,三年內每年籌資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技術創新資金以市場調研投入、項目開發、風險投資、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支援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十三)高新技術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等所有制形式)在完成規範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後,可以不受原有額度或規模限制,直接按程式申請發行股票和債券。充分利用證券市場的籌資與再籌資功能,支援已經上市的公司進行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
(十四)進一步發揮現有的風險投資公司和擔保資金的作用;積極爭取設立以政府資金引導、民間資本為主的高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擔保機構;探索建立適合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産權交易系統,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産權流動。
三、繼續實施優惠政策,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十五)經財稅部門審批,高新技術企業研製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全額在成本中列支;其當年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十六)經財稅部門批准,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十七)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口的直接用於科研教學的儀器儀錶等符合國家對科教用品免稅規定的物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産業項目的進口自用設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除國家規定不可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十八)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自辦或與大學、研究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外資企業聯合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或技術研究中心,經認定,可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對新成立的上述機構的主要研究開發項目,可從科技經費中給予資助。
(十九)自1999年起,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從第一次銷售之日起三年內,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區縣財政返還項目所在企業。
(二十)加快本市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的建設。經市有關部門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內所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區縣財政予以先徵後返。
(二十一)經認定的技術交易市場,自1999年起,三年內繳納的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區縣財政全部返還。
(二十二)高等院校獨資或控股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校辦企業條件的,可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持續發展
(二十三)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內經營期滿十年的高新技術企業,自1999年起,四年內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上一年為基數,屬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區縣財政返還企業。
(二十四)經審定的高新技術骨幹企業和新産品銷售收入當年達到産品銷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上一年為基數,屬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區縣財政返還企業。
(二十五)經認定的軟體和系統整合企業,自1999年起,三年內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上一年為基數,屬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區縣財政返還企業,專項用於企業的研究與開發。
(二十六)對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於科研和生産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按零稅率計徵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十七)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市有關部門定期發佈本市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目錄和最新發展動態,引導消費和生産;通過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鼓勵政府部門優先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産品。
(二十八)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其他各類企業進行人員、技術、廠房、設備、産品銷售及互相參股等多種形式優勢互補的合作與資産重組。企業合作重組後,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兼併本市困難國有企業,可比照國家關於在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有關政策執行。
(二十九)對在國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並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75%徵收;需要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費”和大市政費,減半徵收。經審定的高新技術骨幹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的新增用地,免收應向地方財政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該項目的“四源費”,減半徵收大市政費。但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須全額補交所免費用。
(三十)自1999年起五年內,對經審定的高新技術骨幹企業當年繳納的自建或購置的生産經營場地的房産稅,予以先徵後返。
(三十一)支援以應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向企業整體轉制。自1999年起,轉制為企業法人並在本市註冊的科研機構,在2003年以前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區縣財政全額返還企業。
(三十二)鼓勵發展技術交易和人才市場等中介機構,完善中介機構服務網路;制定有關管理辦法,規範中介機構行為,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科技成果轉化和人才服務。
(三十三)市政府責成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本政策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