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9]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向市屬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向市屬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是本市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對國有企業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促進政企分開,改變國有企業管理方式,改革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市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監察、人事等部門要協助配合稽察工作。被稽察企業要認真做好有關準備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切實加強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和成本管理,努力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準。
對實行稽察特派員試點工作中所出現的問題和情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報告,以便不斷總結和完善。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向市屬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試點方案
為了加強對市屬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的財務監督,評價其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根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國務院令第24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方案的通知》(國發[1998]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稽察特派員的工作性質和職責
北京市試行向市屬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制度,是實現政企分開的重大舉措,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管理方式的重大轉變,是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員對市政府負責,行使政府監督權力。其名稱為“北京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國有企業稽察特派員”,簡稱“稽察特派員”。
稽察特派員的職責是,以《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為依據,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情況、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情況、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業績等進行監督。
稽察特派員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主要任務是查賬,不參與和干預企業生産經營活動。
二、稽察特派員監督的具體內容
(一)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經營企業。
(二)查閱企業財務賬目和有關資料,審查驗證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否真實,主要包括資産負債情況、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産運作、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等。
(三)對侵犯國有資産所有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
三、稽察特派員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任職條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設稽察特派員公署,其日常辦事機構為稽察特派員公署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主要職責是:研究制訂稽察特派員的工作規則;負責組織實施稽察試點工作;協助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市有關部門的聯繫;負責分送、上報稽察報告;辦理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派出、培訓和日常事務等具體事項;承辦國務院稽察特派員總署交辦的工作。
稽察特派員開展試點工作期間,先行設立3個稽察特派員辦事處,一個稽察特派員辦事處由1名稽察特派員和4名稽察特派員助理(其中1人兼任稽察特派員辦事處主任)組成,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一個稽察特派員辦事處負責3個企業的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特派員助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準。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實履行職責,不怕得罪人,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了解企業特點,熟悉企業情況,具備本職崗位所必需的財務、金融、審計、企業管理或經濟管理等其中一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和文字能力。
稽察特派員由熟悉企業情況,有較豐富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副局級以上幹部擔任。稽察特派員助理一般從市財政、審計、金融、組織人事和經濟管理等部門的處級或處級以下幹部中選調。
四、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式
(一)一般一年到每個企業兩次,聽取企業財務狀況報告,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工作和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二)根據情況,稽察特派員可隨時調查核實企業經營及財務狀況,採取適當形式聽取職工意見,查閱有關文件,要求企業做出必要的説明。企業要建立規範的現代會計制度,每半年向稽察特派員辦事處書面報告一次財務狀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向市財政、審計、監察、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上述各部門要積極配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提供被稽察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稽察特派員根據被稽察企業的情況,可以建議市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被稽察企業進行專項審計,可以由稽察特派員公署從有關部門臨時抽調專業人員和委託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也可以聘請資深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及時解決稽察工作中的有關業務問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援配合稽察特派員工作。
(五)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客觀、真實、明確的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對被稽察企業財務狀況的分析評價;
2.對被稽察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評價;
3.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
4.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獎懲、任免的建議;
5.市政府要求報告的或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稽察特派員不得向被稽察企業透露稽察結論。
(六)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簽署,經由稽察特派員公署辦公室根據被稽察企業的不同行業,分送市有關部門進行審核。負責審核的市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稽察報告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審核過程中,對稽察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就涉及的問題同稽察特派員交換意見,取得一致;經交換意見,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應當在稽察報告後附注不同意見,但是不得到被稽察企業進行復核。
(七)審核後的稽察報告由市人事局報請市政府審定,並根據市政府審定的稽察報告中有關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建議,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八)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向市政府報告的,可直接向市政府專項報告。
五、對被稽察企業的要求
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工作應本着積極穩妥的原則,先進行試點,總結經驗後再逐步推廣。派入稽察特派員的企業,由市政府從市屬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中選擇、確定。
(一)被稽察企業必須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支援和配合稽察工作,認真填報稽察工作基礎材料《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已經發生過的企業財務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二)被稽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法規政令,堅持依法辦事,嚴格履行職責,恪盡職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企業的各類會計賬目、原始憑證和財務資料真實、完整、可靠。
(三)被稽察企業的財務負責人或總會計師,必須保存全部原始會計帳目、報表數據和內容、財務記錄,保持原會計處理方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指使、示意、委託他人制做假賬目、提供假憑證、編寫假資料,以及轉移、銷毀、塗改財務賬目、會計報表、原始憑證和相應資料。對已經或正在弄虛作假的,要立即徹底糾正,依據實際情況─一列出,並作出詳細説明。
(四)被稽察企業在填報和編寫稽察材料時,要嚴格按照要求,詳細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全套材料,以及其他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拒絕提供與稽察查賬有關的資料;不得填報不實不當的證明;不得隱瞞實際財務狀況;不得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會處理方法;更不得給稽察工作設置障礙。
(五)被稽察企業如有做假賬不糾正、不説明的,或故意編造、提供和出具虛假財務報告和會計報表,繼續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將從嚴查處,追究當事人、企業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被稽察企業應當以稽察工作為契機,理清與所屬企業和關聯方的關係,認真搞好會計核算,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推動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六、稽察特派員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員由市政府任免,任期為3年。稽察特派員助理由市人事局任免。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稽察特派員公署辦公室負責。稽察特派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單獨列支。
(二)稽察特派員開展試點工作期間,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的行政、工資關係仍保留在原單位,今後再逐漸過渡到集中管理。
(三)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黨的關係集中管理,以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正常的組織生活。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要加強思想作風建設,認真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準和工作水準。
(四)依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及人事部《稽察工作“六要”“六不”的行為規範》,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和紀律規定。
(五)對於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在稽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