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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8〕13號
  2. [發佈日期] 1998-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募捐賑災工作幾點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8]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募捐賑災工作的幾點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今年我國長江、松花江流域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全市廣大群眾紛紛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獻愛心的熱潮,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美德。廣泛開展社會捐贈活動,將對幫助災區人民克服困難、重建家園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科學組織,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和保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捐贈熱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救災捐贈工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募捐賑災工作的幾點意見

(市民政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市自8月10日開展為災區捐贈款物活動以來,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民營、個體),人民解放軍、武警駐京部隊官兵及首都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紛紛慷慨解囊,以實際行動支援災區。截至8月23日,市民政系統設立的22個接收捐贈站(點)已接收1.21億元捐款和部分捐贈物資。

  為進一步做好募捐賑災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救災捐贈工作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各系統、各部門設立的站(點)只能接收本系統、本單位人員的捐贈,並將款物儘快轉交給市民政局公佈的接收站(點)。未經市民政局同意,除市紅十字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社會上開展任何形式的救災募捐活動。義演、義賣、義診等救災募捐活動必須按照國務院1997年頒佈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民政部1994年關於《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對於未經市民政局批准設立的面向社會的接收站(點),由民政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二、根據民政部的緊急通知精神,從8月下旬至9月15日,在全市廣泛開展為災區募集棉衣、棉被活動。這次募集的棉衣、棉被等禦寒物資先發送內蒙古、黑龍江、吉林等地災區,繼而發送長江流域受災地區。具體工作程式是:各接收站(點)所接收的衣被,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縣民政局具體組織打包暫存或集中到指定地點,按市民政局的發送計劃裝車發運。凡發運災區的物資均標有“北京市捐贈”字樣。

  三、所有單位和個人救災捐款統一由市民政局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要求及災區受災情況提出分配劃撥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以北京市人民的名義統一匯往災區;凡是區縣政府從財政列支的捐贈款,可按對口支援的原則,由區縣政府直接匯往受援地區。

  四、加強捐贈款物的監督、審計工作。各接收站(點)的工作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帳管理,專人負責,帳款相符,帳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筆捐款都要當面點清,開具收據。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各接收站(點)接收的款物進行審計監督。如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全市接收捐贈款物數量及發送落實情況要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五、規範捐贈款物的統計工作。為避免重復計算,準確反映募捐數量,要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區縣民政部門匯總捐贈款物的數量,按要求及時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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