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9〕35號
  2. [發佈日期] 1999-1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清理市級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的通知

京政發[1999]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全國治亂減負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中央要求和清理原則,本市對市級規定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以下簡稱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1999年第45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現有的52項市級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進行調整,分別情況作不同處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52項收費項目的具體處理意見

  (一)22項合理收費予以保留,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5項合理收費予以保留,收費名稱按市政府文件規定予以規範,變更手續由市物價、財政部門辦理。

  (三)11項降低收費標準、縮小收費範圍,由市物價、財政部門重新核定後執行。

  (四)7項合併為4項。合併項目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重新核定。其中,“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併入“地下水資源費”,統稱“地下水資源費”。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需做相應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商有關部門提出草案報市政府。

  (五)4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3項暫緩辦理。“城市建設工程許可證執照費”、“小公共汽車管理費”、“機動車安全費”3項收費的執收範圍和標準維持現狀,待全國統一安排後,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執法執收部門要嚴格執行市政府決定,堅決落實有關收費項目的處理意見。各級財政、物價、監察、糾風、企業減負等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對調整、處理的收費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凡不按決定執行收費的,一律視同亂收費,由有關部門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監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對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17號)處理,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調整、合併和轉為經營服務性項目的各涉項部門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不能影響履行正常管理職能。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市級批准設立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調整目錄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