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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7〕
26號
[發佈日期]
1997-08-14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李懷瑋 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京政發[1997]2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李懷瑋
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李懷瑋,男,41歲,漢族,大專文化程度,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入黨,原任北京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北京市國有資産管理局局長。
李懷瑋在1994年至1995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共挪用公款388.2054萬元港幣,10萬元人民幣,貪污公款3.5665萬元港幣。
李懷瑋身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大肆挪用、貪污公款,性質惡劣,嚴重觸犯了刑律。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給予李懷瑋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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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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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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