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8]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改善首都環境,是發展首都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造福首都人民的重要行動。經過多年艱苦努力,本市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取得了很大成績,全市林木覆蓋率已達38.26%,但與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近年來,本市一些地方、單位及個人,以開發、建設等名義亂佔林地,擅自改變林地隸屬關係,毀林開礦、挖沙、採石、放牧、亂建公墓等,造成了林地的流失和森林資源的破壞。這種狀況如不迅速扭轉,將會嚴重影響本市生態環境建設目標的實現,危及首都人民的生存條件,因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亂佔林地和毀林開墾行為。現將《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8號)轉發給你們,並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並對已經發生的毀林開墾行為進行全面清查。按照國務院的要求,自1998年8月5日起,停止一切亂佔林地、毀林開墾行為,並在未來一年內,凍結各項建設工程徵佔用林地。凍結期間,對在林地搞開發建設項目和採礦的,一律不予審批。特殊建設需要徵佔林地的,必須經市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嚴肅查處。
各區縣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4]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件)下發以來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的情況進行徹底清查。凡已徵佔、使用林地來辦理證佔用林地手續的,必須補辦手續;未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必須按規定補交。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對亂佔林地、毀林開墾的單位責任人作出處理。各區縣、各部門要對64號文件下發以來制發的不符合國家關於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規定的文件進行徹底清理,該廢止的要立即廢止,該修訂的要認真修訂,決不允許一些單位和個人打着“合法”旗號亂佔林地。各區縣要在1998年11月底前將清查處理結果報市林業局。對查處不力的,市林業局可直接處理,決不允許走過場。市林業局要組織力量對各區縣清查工作進行抽查,將清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匯總後,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
二、實行林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各區縣政府要把林地放在與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林地保護工作,把制止毀林開墾、保護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1999年,要把林地保護管理列入市長與區縣長簽訂的領導幹部造林綠化任期目標責任書中。凡在任期內,本區縣發生違法使用、佔用林地,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規定對徵佔、使用林地、砍伐樹木進行審批並予以補償的,或干預林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視為未完成責任書規定的任務。
三、切實做好退耕還林工作。以首都造林綠化規劃及京津周圍地區造林綠化規劃確定的林業用地面積為準,進行總量控制,遵循佔多少林地必須還多少林地的原則,林地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各區縣要在清查工作的基礎上制定還林計劃,落實造林資金,限定還林時間,保證還林品質。凡是證佔用林地必須提交恢復林地面積、地點、資金及保護措施的文件,林業主管部門必須進行驗收。凡不能恢復林地,或總量小於規劃林地面積的,一律不予審批。今後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必須有林業主管部門參加論證,並審核同意後,方可按照審批許可權於以審批。
四、加強對林權證的管理和使用。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憑證,必須依法予以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改變。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在區縣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林權證的核發工作,凡是發生林權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變更登記。今後,凡是荒山租賃轉讓,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轉讓和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造林(防護林、特用林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林地不得租賃、轉讓),必須憑林權證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林地許可證。已經租賃荒山或利用森林資源開發經營項目的單位和個人,限在1999年內申領林權證,並持林權證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林地許可證。凡無林權證及無使用林地許可證租賃荒山或利用森林資源從事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簽合同一律無效。
五、全面清理採礦(採沙、採石)點,堅決制止毀林採礦和放牧毀林行為。所有採礦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礦及棄渣使用林地許可證,按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不申請使用林地許可證的,禁止使用林地。凡在林地內放牧,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劃定放牧範圍,在秋季樹落葉後、春季草萌發前,禁止在林地內放牧。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由放牧人按實際損失和恢復林木所需資金予以賠償。
六、依法嚴厲打擊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各區縣要結合清查工作,進一步加強林政執法體系和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堅決剎住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的歪風。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行政監察等部門開展專項打擊活動。對毀林開墾、亂佔林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有關人員,在這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更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要加大《森林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強化依法治林,使各級幹部和群眾都知法、守法,進一步提高全民、全社會的生態環境意識,提高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同時,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選擇一批典型大案公開曝光,以震懾犯罪,教育群眾。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的通知
國發明電[199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森林資源嚴重短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加快後備森林資源的培育,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但是,近幾年來,一些地方以各種名義毀林開墾或亂佔濫用林地搞開發區、房地産和其他工程建設等,對林地化整為零,少批多佔,不批也佔,佔而不補,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資源的嚴重破壞。這種勢頭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將陷入越窮越墾,越墾越窮的惡性迴圈,有的將從根本上失去森林資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壞,生態環境惡化而喪失基本的生存條件。必須來取嚴厲措施,堅決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行為,搶救和保護森林資源。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作為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任務來抓
各級政府必須充分認識到,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關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係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關係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森林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係,正確處理近期效益與遠期效益的關係,決不能以破壞森林資源,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短期的經濟增長,決不能幹那些急功近利而損害全局、貽誤將來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作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始終堅持的一件關係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視,堅定不移,長期堅持,切實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毀林開墾行為
凡是在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用地、國家規劃的其他宜林地上進行的開墾活動,不論以何種名義、何種方式,不論是哪級地方政府和部門批准的,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已經批准,尚未實施的,不準實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毀林開墾的,一經發現,要依法從嚴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對已經發生的毀林開墾行為進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並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對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4]64號)下發以來,各地出臺的有悖於制止毀林開墾的文件進行徹底清理,該廢止的要立即廢止,該修訂的要認真修訂,決不允許一些單位和個人打着合法”旗號進行毀林開墾。
地方各級政府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已發生的毀林開墾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清查。要查清毀林開墾的時間、面積以及造成的損失和批准單位等,重點要查清責任人並作相應處理。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各地的清查工作要進行抽查,對查處不力的,有權進行直接查處,決不允許走過場。清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逐級匯總,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於1998年年底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四、切實做好退耕還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礎上,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對毀林開墾的林地,限期全部還林。要以縣為單位,制定還林計劃,落實造林資金,限定還林時間,保證還林品質。對拒不還林或者還林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還林,所需費用由毀林開墾者承擔。
退耕還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將本地退耕還林計劃於今年年底以前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五、依法嚴厲打擊毀林開墾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政府要結合清查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剎住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的歪風。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行政監察等部門開展專項打擊活動。對毀林開墾數量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有關人員,在這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更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各地要選擇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開曝光,以震懾犯罪,教育群眾。
六、嚴格實施林地用途管制
為了遏制毀林開墾以及其他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現有林地要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凍結各項建設工程徵佔用林地一年。確實需要證佔用林地的,必須報國務院審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嚴肅查處。
要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集體或個人所侵佔的國有林地,必須依法歸還國有。存在林木、林地權屬糾紛的地方,在糾紛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佔用林地。國家林業局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加強林地的保護與管理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七、加強對林地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要把林地放在與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林地保護工作,把制止毀林開墾、保護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要把保護林地作為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嚴明獎懲,責任到位。對制止毀林開墾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態度堅決,精心組織,解剖典型,分析原因,認真研究退耕還林工作的政策問題,加強督促檢查,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少數地方政府違犯規定造成毀林開墾的,要帶頭退耕還林。
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強化依法治林,使各級幹部和群眾都知法、守法,進一步提高全民、全社會的生態環境意識,提高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要加強林政執法體系和隊伍建設,嚴格執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本通知執行情況於今年年底前報國務院。國家林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本通知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