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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7〕18號
  2. [發佈日期] 1997-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全市土地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京政發[1997]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全市土地
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全市土地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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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市土地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部署,1996年9月至1997年2月,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對全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本市實施辦法、《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在檢查的基礎上,市人大代表對全布的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了評議。現將檢查評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後加強土地管理的措施報告如下:
    一、全市土地執法檢查的基本情況
    1996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在聽取了市政府關於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彙報之後,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同志親自帶隊,有16位市人大常委和20多位市人大代表及市有關委、辦、局負責人參加的4個土地執法檢查組(以下簡稱檢查組),先後赴通縣、順義縣、大興縣、房山區進行了檢查。檢查組在聽取了4個區、縣政府的彙報後,深入到16個鄉鎮、8個工業開發區、8個房地産項目和72個用地現場進行了檢查。檢查組深入現場,認真聽取彙報,廣泛徵求當地幹部群眾意見,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並向區、縣政府及有關單位廣泛宣傳了土地國情(市情)、土地國策、土地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保護耕地的重要指示,針對存在問題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對區、縣政府貫徹土地國策、國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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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要指導作用。
    1996年12月中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階平副委員長、全國政協萬國權副主席為領隊的由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及部分特邀國家土地監察專員一行59人組成的耕地保護調研團來京調研。市政府向調研團彙報了北京市耕地保護情況。調研團到大興縣、懷柔縣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有關單位視察後,對本市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績,以及採取的措施給予了充分肯定;對耕地佔用過快、農業內部結構調整佔地過多、化整為零、以耕(地)報非(耕地)、越權審批等違法問題表示極大關注;對北京的城市建設、人口控制、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體制、法制等深層次問題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1996年的全市土地執法檢查和全國的耕地保護調研活動,是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重要措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保護耕地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具體體現,也是實施依法管理土地並進一步加強本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
    市人大常委會土地執法檢查評議組對全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基本估價是:市政府重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重視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真依法管理土地,取得了一定成績。
    (一)制定了一批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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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管理基本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二)近年來,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廣泛深入開展了國情、土地國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了廣大幹部群眾的國土意識和依法管理土地、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三)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機構,有效地發揮了政府管理土地的職能;積極開展了土地執法檢查,查處了一批違法用地案件。
    (四)根據國務院的部署,經過1992年到1995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資源詳查,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供了基本依據,摸索、積累了一些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經驗,積極開展了對荒廢土地的開墾、復墾工作。
    (五)基本農田劃定工作順利開展,完成了本市基本農田28.67萬公頃(430萬畝)的劃定指標,為今後加強基本農田管理奠定了基礎。
    (六)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積極推進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本市土地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仍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
    (一)耕地減少速度過快過多。本市八十年代初土地概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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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48.4萬公頃(726萬畝),到1992年底土地詳查外業結束時,耕地剩下40.8萬公頃(612萬畝),減少7.6萬公頃(114萬畝)。特別是近幾年,曾經一度得到遏制的耕地銳減勢頭又出現回潮。從1993年初到1995年底,通過土地變更登記,全市耕地只有34.97萬公頃(524.6萬畝),又減少5.88萬公頃(88.3萬畝)。平均每年減少1.96萬公頃(29.43萬畝)。其中通縣、順義縣、大興縣、房山區分別減少耕地 0.4萬公頃(6萬畝)、0.64萬公頃(9.7萬畝)、0.57萬公頃(8.6萬畝)、0.48萬公頃(7.2萬畝)。其主要原因是:
    1.農業結構調整擠佔耕地。一些地方受眼前經濟利益驅動,不適當地佔用大量耕地栽果樹、挖魚塘。三年中,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3.17萬公頃(47.5萬畝),佔減少耕地的53.3%。
    2.非農業建設用地規模過大,大片糧田、菜地被佔用。非農業建設用地2.8萬公頃(32.7萬畝),佔減少耕地的37%;水毀和撂荒山坡耕地0.54萬公頃(8.1萬畝),佔減少耕地的9.1%;縣城和小城鎮急劇擴展,徵佔耕地2593.67公頃(38905畝)。
    3. 開發區以及各類工礦企業佔地數量大。有的開發區入區項目不多,投産項目少,大量徵佔土地沒有發揮應有效益。
    4.房地産開發佔用了大量耕地。
    (二)違章用地數量較大。據對4個區、縣的檢查,栽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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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挖魚塘等農業結構調整用地共1.15萬公頃(17.3萬畝),都沒有按照本市土地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程式審批;各類建設用地共1萬公頃(15萬畝),其中違章用地0.24萬公頃(3.6萬畝),佔非農建設用地的24%。
    (三)建設用地違章形式多樣。一是未批就佔,佔違章用地的70%左右;二是化整為零、越權審批佔違章用地的20%左右;三是少批多佔,佔違章用地的2%;四是徵而不用;五是用集體土地搞房地産開發。
    (四)領導違法、法人違法、執法部門違法是主要的違法主體。有的區、縣政府違法越權審批,指令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土地;有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集體企業和鄉(鎮)
、村目無法紀,擅自佔用土地。
    (五)違章用地案件用地數量大、情節重,影響壞。如昌平縣的王府公寓、王府花園、八仙新村、名流花園,通縣的千縣花園、八里橋市場,房山區的錦秀花園,順義縣的建城花園等案件,違章用地數量大,情節嚴重。
    大量違章用地致使耕地銳減,農業特別是糧食的基礎地位受到衝擊,也嚴重影響了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違章用地逃避交納國家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財政收入大量流失。
    三、加強土地管理的措施
    為了認真落實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情況的評議意見,切實加強土地管理,迅速有效地控制耕地銳減的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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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領導,不斷提高認識水準。各級領導要認真學好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認識土地管理和保護耕地的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把土地管理和保護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護耕地的關係,切實落實行政領導責任制,逐級簽訂保護耕地責任書,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廣泛深入地開展土地國情(市情)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廣大幹部和群眾的土地憂患意識,提高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二)制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土地計劃管理。一是按照嚴控總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持續利用的目標,依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的原則,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市、縣(區)政府制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實行總量控制和指令性管理。
    (三)制定保護土地政策,加強依法用地管理。實行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政策,開發復墾耕地所需資金可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生産成本。要認真貫徹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嚴格基本農田審批程式,依法保護耕地。嚴格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對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實行用途管理,加強對項目用地進行預審管理,並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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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控制市區、縣城、衛星城及鄉鎮建設用地規模。合理調整城市佈局,努力挖掘現有潛力,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不斷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五)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按照集中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搞好村鎮規劃建設,合理髮展鄉鎮企業。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棄耕地管理,嚴禁耕地撂荒。進一步推行殯葬改革,移風易俗,提倡火葬。嚴禁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買賣、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國家徵用除外),依法開發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
    (六)加強國有土地資産管理,規範土地市場。一是切實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劃管理,進一步規範土地一級市場。二是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經營的,逐步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辦法。三是抓好土地市場管理,健全土地登記制度,加強地價管理,清查土地使用權隱形市場。
    (七)加強土地管理的執法監督檢查。在全市範圍內對各類建設用地(包括開發區)以及農村宅基地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清查,重點是各類開發區、工業小區、房地産開發項目用地,以及鄉(鎮)、村建設用地。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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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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