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6〕14號
  2. [發佈日期] 1996-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品質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6]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品質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範圍和內容

    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範圍是本市所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內容,是在全面檢查執行國家及本市財政、稅務、財務、會計等法規、規章情況的基礎上,除國務院已明確規定的以外本市還要從以下方面進行重點整頓:會計核算應當建帳但沒有建帳,或者建賬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規定的;單位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編造或者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設假帳、報假決算的;隱瞞真實財務狀況,虛盈實虧致使國有資産流失,私設“小金庫”,挪用資金舖攤子的;將預算內資金轉到預算外帳戶,逃避國家預算監督,修建樓、堂、館、所,違反控購紀律擅自購買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會計人員和註冊會計師對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知情不報,或者共同作弊、編造假審計報告的;假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提高成本和費用開支標準,截留應當上交國家收入的;違反發貨票管理規定,私自印製、使用假發票,真票假開或者倒買倒賣發票,從中偷稅、逃稅、騙稅,損害國家利益的;金融機構違反規定帳外設帳,進行帳外高利吸儲、放貸的;單位領導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會計法》,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或者變相採取手段,將堅持原則的會計調離會計崗位的;會計人員無《會計證》上崗,會計崗位責任制、內部稽核制度、會計主管人員任免制度不健全的;各區縣、各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整頓的其他問題。

    二、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驟

    整頓本市會計工作秩序在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採取單位自我檢查和區、縣政府及各部門組織重點檢查的方法,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普遍自查整頓的基礎上,各區、縣及各部門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20%。在整頓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自1996年6月起至12月底結束。整頓工作分為3個階段:6月至8月底為單位自查階段;9月至10月底為各區、縣和各部門組織重點檢查階段;11月至12月底為總結整改階段。

    三、加強對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領導和組織工作

   (一)為加強對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1996年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金人慶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計委主任袁振宇、市財政局局長孫家騏、市國稅局局長孫志強、市審計局局長翟鴻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王紀平同志擔任;成員有市計委、市經委、市建委、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政府農林辦、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李士松同志擔任。整頓工作結束後,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自行撤銷。

    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下發。

    (二)大力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會計法》和其他財政、財務會計等法規、規定,積極開展思想發動和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和教育各級領導同志和廣大財務會計人員提高對依法做好會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主動投入到整頓會計工作秩序中來;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自覺維護會計工作的正常秩序。請各新聞單位結合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進程,選擇重大典型案例,適時進行報道。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對自查階段查出的問題並自行糾正的,可酌情從寬處理,一般不予處罰。對重點檢查階段查出的問題,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嚴肅處理。對在自查和重點檢查階段查出的各類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一律按現行財務會計法規調整帳目,健全制度;對因違反有關財經法規的單位罰款,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責任人罰款一律由受罰人支付。對有問題的單位,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被查單位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被查單位必須執行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要設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對阻礙、破壞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或者對檢查人員、財務會計人員和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一經查明,從嚴處理。

    (四)認真做好驗收和整改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整頓會計工作秩序中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使之成為單位自我約束機制的組成部分。要嚴格驗收標準,認真組織驗收,防止走過場。

    (五)各區、縣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於12月底之前將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執行情況和整改措施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匯總後報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