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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9〕1號
  2. [發佈日期] 1999-0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取消 市級批准設立的部分行政事業性 收費、集資、基金項目的通知

 

 
京政發[1999]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取消
市級批准設立的部分行政事業性
收費、集資、基金項目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1998年全國治亂減負工作會議精神,本市對市級規定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經1998年第25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市政府決定取消本市批准設立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取消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電力、公安、建設、僑務、勞動、環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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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交通、廣播電視等方面收費項目共計36項(具體項目詳見附件)。在取消項目中,“飲服修行業管理費”延緩至1999年7月1日停收。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執法執收部門要嚴格執行市政府決定,堅決落實取消項目。各級財政、物價、監察、糾風、企業減負等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已取消的收費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凡不按規定取消或變相繼續收費的,一經查出,由有關部門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監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對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17號),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在取消項目中,由地方性法規設立的“城市容納費”先予停收,按法律程式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取消。
    四、取消項目的各涉項部門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決不能因取消了收費而影響正常履行管理職能。
    五、對公佈取消的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交。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取消的市級批准設立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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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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