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3]17號
市計委、經委,市物價局、電力工業局:
你們《關於調整〈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取費標準的請示》收悉。
鋻於本市《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91]2號)中的取費標準已不適應日益增長的電力需求,為籌集更多的辦電資金,市政府同意自1993年4月1日起,對電源建設集資的取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用戶一次性繳納的,集資標準由每千瓦供電能力2000元人民幣調整為4000元人民幣。
二、用戶分期繳納的,集資標準由每月實際用電量每千瓦時0.16元人民幣調整為0.30元人民幣。
三、新建住宅(含單位自建宿舍)新增用電,集資標準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人民幣調整為40元人民幣。
四、除上述取費標準調整外,《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繼續執行。
199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