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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2〕
37號
[發佈日期]
1992-06-01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整頓 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2]3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整頓
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郵電部關於整頓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對我市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的基本狀況進行了調查,結合我市情況提出了具體整頓意見,並經市政府批准。各區、縣政府和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好各項整頓措施,保證按時高品質地完成整頓工作,使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得到有效的治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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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地為改革開放服務,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安全服務。
199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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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
會郵電部關於整頓短波無線電
通信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郵電部《關於整頓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短波無線電通信紀律鬆弛、秩序混亂的狀況,嚴重干擾正常通信,渙散通信隊伍,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發展下去會造成嚴重後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郵電部統一部署和組織下,密切配合,協調行動,迅速採取果斷措施,取締非法組織,整頓通信秩序,嚴肅通信紀律,儘快改變這種混亂的狀況,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安全創造良好的通信環境。
國務院
199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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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頓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的意見
國務院: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比較混亂,違章設臺、亂佔頻率、濫用呼號、私自聯絡、洩露國家秘密等情況時有發生,甚至發展到一些電臺工作人員成立所謂“集團”、“協會”等非法組織的嚴重程度。這種狀況嚴重干擾正常通信,腐蝕、渙散通信隊伍,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發展下去會造成嚴重後果。為了迅速扭轉這種混亂局面,維護無線電通信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正常進行,確保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建議採取果斷措施,取締非法組織,整頓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
一、立即取締非法組織,整頓通信隊伍。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所屬短波電臺進行一次清查,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進一步查清非法組織的活動情況、成員構成和社會背景。對非法組織要堅決取締。對非法組織的成員要實事求是地作出分析,分別處理,屬於首要分子或核心成員,要嚴肅處理,如果構成犯罪,要送司法機關懲處;屬於一般成員,可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調離電臺工作崗位;對其他違反通信紀律的人員,要批評教育,令其作出深刻檢查。在取締非法組織的同時,要整頓通信隊伍,普遍進行一次通信紀律教育,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加強對電臺的管理。
二、重申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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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類無線電臺的設置和使用,必須經相應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他單位不得擅自或越權審批。未經批准設置的電臺,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相應的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待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凡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通信、且功率在15瓦及15瓦以下的短波電一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也管理委員會審批;設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或功率在15瓦以上的短波電臺,一律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在北京市設置短波電臺,統一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
(三)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必須持有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電臺執照。短波無線電臺執照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頒發,其他單位不得擅自印發。
(四)使用無線電臺,必須做到規章制度健全。工作環境安全可靠,電臺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要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五)遵守無線跑通信資料備案的規定,新設短波電臺,要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六)無線電臺的生産、銷售、購置、進口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不得越權審批。
(七)電臺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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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禁私編代密,私發電報和在機上私人通話。
2、嚴禁假冒他臺出聯干擾正常通信。
3、嚴禁明密混用,洩露國家秘密。
4、嚴禁拒收、拒發、拒轉工作電報,無理取鬧。
5、嚴格遵守通信紀律,妥善保管通信文件;不得在公共場所和私人通信中談論工作秘密;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工作間。
6、不得使用批准以外的呼號,頻率和工作方式,不得與非核定的通信對象聯絡,不得利用電臺收聽廣播和其他無線電信號,不得利用電臺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要儘快建立和完善無線電監測系統,加強無線電監測工作。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要對無線電監測系統的工作給予支援。
四、整頓短波無線電通信秩序的工作,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郵電部牽頭,請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及解放軍總參謀部等單位密切配合,爭取在上半年基本完成。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郵電部
199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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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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