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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4〕
39號
[發佈日期]
1994-07-0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調整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學雜費標準的通知
京政發[1994]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調整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學雜費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精神,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進一步緩解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育經費緊張狀況,市政府決定,適當調整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雜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類雜費、學雜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是:
(一)義務教育階段收取雜費
小學:城鎮地區每個學生每學期30元,農村地區每個學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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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12元。
初級中學:城鎮地區每個學生每學期48元,農村地區每個學生每學期30元。
(二)非義務教育階段收取學雜費
普通高中:一般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100元,重點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160元。
職業高中:一般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140元,重點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200元,熱門專業每個學生每學期300元。
中專學校:一般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300元,重點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400元。
技工學校:一般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140元,重點學校每個學生每學期200元。
(三)在京借讀的外埠學生,除按規定交納雜費、學雜費外,還需交納借讀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為:小學每個學生每學期240元,初中每個學生每學期350元,高中每個學生每學期600元。
(四)在京就讀的外國籍學生收取學費。其收費標準為:入托保育幼兒每人每月450元,小學每個學生每學期1500元,初中每個學生每學期2300元,高中每個學生每學期3000元。
二、收取學生的雜費、學雜費、學費和借讀管理費,要全部納入預算內管理,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各類學校主管部門不得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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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標準相應減少財政撥款。收取學雜費要使用專用收據。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3]66號),加強收費管理,嚴禁亂收費。對所收費用的財務管理和使用,由市財政局商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三、對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學校可酌情減收或免收雜費、學雜費。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勞動局制定。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學校要認真做好調整學雜費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要教育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真正樹立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思想,積極支援教育改革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實行。
六、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文教辦公室負責解釋。
199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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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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