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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57號
  2. [發佈日期] 1993-10-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轉市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 財政局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 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93]5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轉市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
財政局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
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請示》,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是體現黨和政府對退職老職工關懷的一件大事。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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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性強,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有關政策,紮實細緻地做好工作。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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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
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請示

市政府:
    在六十年代初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被精減退職。這些在戰爭年代、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曾做出貢獻的老同志,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退職還鄉,支援農業,為國家分擔了困難。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都已年邁,有的又體弱多病,不能再參加生産勞動,生活出現困難。為解決這部分老職工的生活困難,體現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擬適當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生活困難補助範圍
    凡原在本市所屬單位並於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在1960年8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間,經組織動員回鄉並領取一次性退職補助費的職工,目前無工作(無經濟收入)的,屬此次生活困難補助的範圍。
    外省、市及中央單位精減到本市的人員,不屬此補助範圍,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在我市享受的待遇不變。
    二、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發給60元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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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月發給50元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
的,每月發給35元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屬於生活困難補助範圍的人員,凡已享受民政部門按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費和定期困難補助並低於上述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財政撥款,民政部門發給本人;本市精減外省、市的人員,在當地享受本人標準工資40%的救濟費或定期困難補助的,其救濟費或困難補助低於上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本市精減單位按上述標準發給。
    三、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支付辦法及經費來源
    被精減退職人員原工作單位屬於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精減單位支付,在“管理費──勞保費”項下列支。原工作單位屬於機關、團體或非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精減單位支付,在“職工福利費”項目下列支。原單位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支付。原單位撤銷的,由其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原單位撤銷且無主管部門的,由財政撥款民政部門支付本人,其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區、縣財政解決。
    四、審批手續
    (一)凡符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人員,須持原始精減退職證明向原精減單位提出申請,由原單位負責審批並分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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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勞動局、人事局和主管部門勞資處、人事處備案。
    (二)符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人員,原單位撤銷
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原單位撤銷且無主管部門的,由所在街道、鄉、鎮民政部門上報區、縣民政局審批。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即從1993年6月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199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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