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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80號
  2. [發佈日期] 1992-12-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違反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處罰辦法》的批復

 

 

京政發[1992]8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北京市違反公民義務獻血法規、
規章處罰辦法》的批復








市衛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違反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處罰辦法》,由你局發佈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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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違反公民義務獻血
法規、規章處罰辦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
      年  月  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的實施,根據《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違反本市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法規)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區、縣衛生局按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局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等量輸血費金額的3至10倍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採血、供血或出售全血、成份血的;
    二、超過規定的供血範圍供血的;
    三、未經批准自找血源採血、購血的,或者違反規定向個體獻血者多次採血的。
    第四條  雇用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給予警告,並按被採血量等量輸血費金額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第五條  採血單位不按規定的標準、規範等進行血液檢測,造成血液品質不合格的,或向醫療單位供應品質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輸血費金額的3至5倍處以罰款;並限期改進,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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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的,由市衛生局吊銷其《採血許可證》。
    第六條  為他人逃避獻血義務提供條件或者在獻血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每發現一人次200毫升輸血費金額1至10倍處以罰款。
    第七條  用血醫院不執行用血驗證制度或不按規定證件供血的,每發現一人,按用血量等量輸血費金額的3至5倍處以罰款。
    第八條  偽造、塗改、轉讓獻血有關證件的,按每發現一人次處以200毫升輸血金額5到10倍的罰款。
    第九條  以個體獻血者採血量頂替公民義務獻血採血量的,按所頂替血量等量輸血費金額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第十條  有下對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二、個體獻血者不到指定單位獻血的。
    第十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賣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局沒收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按200毫升輸血費金額的20至30倍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獻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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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衛生局發佈之日起施行。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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