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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12號
  2. [發佈日期] 1994-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94]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勞動部、人事部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一併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貫徹落實國務院的《規定》,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正確認識實施《規定》的重要意義,要努力挖掘潛力,充分調動廣大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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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積極性,按照提高工效,增加效益,不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不減少職工收入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規定》。
    二、自1994年3月1日起,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一律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規定》實施之日起,第一週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迴圈,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四、鋻於教育教學工作的特點,各類學校(包括托幼園、所)可以有一段過渡期,但最遲不超過5月1日執行。
    五、企業仍執行按地區輪流週休制度,可將新增加的休息時間集中安排在本單位輪流週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據本行業、本企業的特點和工作性質調整工作時間,職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各企業應將本單位實施新工時制度的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個別單位3月1日實行新的工時制度確實有困難的,由主管局提出意見,分別報市勞動局、市人事局批准,于5月1日之前實行。
    七、個別單位實行新的工時制度確實有特殊困難而需要增加工資總額或財政補貼的,由主管局分別報市勞動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審核後,報請市政府審批。
    八、《規定》實施後,企業需要縮短工時的,市屬企業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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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審核後,報市勞動局批准;區、縣屬企業經區、縣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縣勞動局批准。
    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要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職工的身心健康。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必須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實施新工時制度後,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了解執行中的問題,並妥善解決好;本部門、本單位解決不了的,要由主管局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分別報告市勞動局、市人事局。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對實行新工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按《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本通知由市勞動局、市人事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19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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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4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已經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4年3月l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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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週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迴圈。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3月l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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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按兩部的職責範圍,分別報送。
    附件:《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勞動部
                                       人事部
                                    1994年2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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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實行這一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産和工作任務,不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需縮短工時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主管部門按隸屬關係提出意見,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企業需縮短工時的,屬於中央直屬企業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於地方企業的,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核。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五條  由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實行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由國務院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六條  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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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産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由於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
    (四)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産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産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産品緊急任務的。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於需要完成緊急任務加班加點的,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和休息時間,自《規定》施行之日(即1994年3月1日)起,第一週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迴圈,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因工作需要,個別部門、單位不能執行上述統一規定,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作需要輪班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並報各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九條  企業單位實行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工時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可將每兩周中的兩個半天休息時間調換為一天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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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從1994年3月1日開始施行平均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確有困難的個別行業、企業,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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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人事部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説明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發佈。今年3月1日就要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了。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將産生積極的作用。
    一、《規定》發佈的意義
    這項規定使職工有較多的時間學習、教育子女和料理家務,必將進一步調動職工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保護和激發他們的生産熱情,增加他們從事生産建設的活力。適當地縮短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地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對於保障職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産率,促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推動生産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規定》適用的範圍
    工時制度在全國應是統一的。國務院發佈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商投資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和礦山、工廠、建築、交通運輸、森林採伐、農場、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單位。
    三、關於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縮短工時的問題
    我國對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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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特殊規定。比如,化工行業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根據生産的特點和條件分別實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時至7小時工作制;煤礦井下實行四班每班6小時工作制;紡織業實行“四班三運轉”制度;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有一小時哺乳時間,等等。在實行本規定後,對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職工,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休息日安排問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必須統一。自《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週的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迴圈,不受月份、年份限制。這樣便於全社會各項工作正常運作。至於企業,可根據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除國家機關必須統一工作和休息時間外,醫院、托幼園、小學校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單位也要統一,因此將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一樣統一規定工作和休息時間。
    民航、鐵路等行業的職工,有的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
    五、其他問題
    (-)在執行《規定》的過程中,各單位應加強管理,嚴格紀律,努力挖潛,保證完成生産和工作任務,不增加人員編制和財政支出,不能因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而影響正常工作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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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效益,也不能因此而減少職工的收入。
    (二)企業和個每人平均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要糾正那種依靠加班加點來完成生産任務的作法。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必須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社會服務單位,如商業、飲食、公共交通、郵電、運輸等單位,在調整生産和工作時間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廣大群眾的利益。對出現的問題,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為人民群眾創造更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條件。
    (四)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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