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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2號
  2. [發佈日期] 1993-02-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管理局貫徹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亂佔、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3]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管理局
貫徹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亂佔、濫用
耕地的緊急通知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土地管理局《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控制亂佔、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佈以後,本市耕地面積銳減的勢頭得到有效控制。近年來,首都的經濟、建設發展迅速,不可避免地要佔用部分耕地。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通知精神,嚴格控制建設佔地的數量,嚴格執行佔用耕地的審批制度。要堅持以項目帶開發的原則,按項目審批土地。建立各類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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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區均需由區、縣政府認真研究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市政府批准。
    各區、縣正在建設的開發區,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力求不佔或少佔耕地,在成片開發中,不能大量佔用高産糧田和菜田,不要只顧局部和眼前的利益,犧牲全局和長遠的利益。
    各區、縣政府要切實保證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各級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19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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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貫徹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
亂佔、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的意見

市政府: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中發[1986]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佈以來,本市加強了對土地的管理,並制定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亂佔、濫用耕地現象得到初步控制。1985年到1990年,全市基本建設佔用耕地從2260公頃(合3.39萬畝)下降到1740公頃(合2.61萬畝)。近兩年來,亂佔、濫用耕地及違法佔地、越權批地的現象又重新抬頭。有的區、縣佔用耕地過多,管理失控。1991年基本建設佔用耕地1733.3公頃(合2.6萬畝);1992年增加到1880.01公頃(合2.82萬畝)。另外,據初步統計,各區、縣擬建立的各類開發區佔地約14820公頃(合22.23萬畝),今後還會大量佔用耕地,耕地銳減的趨勢是嚴峻的。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堅決制止亂佔、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亂佔、濫用耕地的緊急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開發區和城鎮建設佔用耕地撂荒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加強領導,提高對保護耕地的認識。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它關係到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全局和國家的長治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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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量佔用耕地,既影響經濟發展,又貽害子孫後代。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耕地面積已從解放初期的911.6萬畝下降到1991年的593萬畝。隨著人口的增加,城鄉建設的發展。人地矛盾將會更加突出。因此,各區、縣政府在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要正確處理發展經濟與保護耕地的關係,加強對土地的管理,特別要把保護耕地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好。
    二、加強對開發區審批、建設的管理。
    設立工業、科技、旅遊、度假村等開發區要充分進行論證。確實必須進行開發建設的,由區、縣政府審查,提出可行性報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後,再按程式辦徵地手續,然後進行開發。凡未履行上述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並追究主管領導人的責任。鄉鎮一級不設開發區,按照鄉鎮規劃可搞工業和鄉鎮企業連片建設,按項目履行用地報批手續。
    在建的開發區,凡沒有履行上述手續的,由區、縣政府按程式補辦手續;脫離實際,佔用耕地面積過大的,要主動撤並、核減。
    三、加強出讓土地使用權管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和市政府[1992]11號令執行。從1993年1月1日起,所有出讓土地(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積、使用性質等)都應納入規劃和計劃,並經申報列入用地和出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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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計劃。未列入用地和出讓土地計劃的,不得進行對外談判。凡未按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徵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一律無效。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簽約人負責。
    集體土地未按國家規定徵為國有土地的,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劃撥土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四、加強土地資源管理和資産管理,認真清理土地隱形市場,開展佔用耕地撂荒的清查。
    各區、縣土地管理局要切實加強對土地的統一管理,堅持土地資源管理和資産管理並重的原則。建設用地要由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齣讓、統一管理。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有計劃地徵用土地、出讓土地,防止一哄而上。根據國家的統一布署,1993年6月底以前,建議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房管局對各區、縣土地自發市場進行清理,使土地交易逐步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管理。
    各區、縣土地管理局從1993年2月開始,對各項基本建設佔用耕地的情況進行清查,凡是以各種名義圈而未用的耕地、沒有辦理徵地手續又不具備補辦條件的撂荒地,一律退回交農民耕種。徵而未用的土地由市、區(縣)土地管理局向徵地單位收取土地荒蕪費;徵用兩年未用的土地,要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徵地的批准許可權,由市、區(縣)土地管理局及時收回另作安排或暫借農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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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或徵收土地荒蕪費。出讓土地均應按國家規定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的土地,未按合同執行的,要按合同及時處理,決不能浪費土地、撂荒耕地。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3月10日前,各區、縣土地管理局要將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清查情況報市土地管理局。
    五、加快劃定基本糧田保護區和“永久性保護耕地”的工作,制定保護法規。
    根據國務院提出的“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今後凡是經市政府批准劃定的永久性保護耕地,都不得安排開發建設,各級政府應建立責任制加以保護。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執行。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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