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切實加強對審計機關的領導,支援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查證和對違紀問題的處理。
二、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如:對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拒不繳納應繳的違法款項、罰款的扣款決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使用財政撥款或銀行貸款、嚴重危害國家利益作出的停止財政撥款或停止銀行貸款的決定;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違反財經法規行為作出的暫停銀行付款的決定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執行。
三、各級審計機關在地方金庫設立“審計收入應繳款項”帳戶的問題,待審計署、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後執行。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執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和改進審計監督,保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現就審計執法中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審計機關的領導,支援審計工作,保證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的規定,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對法定範圍內的單位進行審計,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阻撓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執行,不得改變。審計機關正在審計的事項,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檢查和處理,有關財經部門應避免重復檢查。因情況特殊必須同時進行檢查的,要與審計機關充分協商,採取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二、審計機關在審計中認為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是由於執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而造成的,應當建議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加以糾正;其主管部門不同意糾正的,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主管部門領導人員的責任。
三、審計機關為檢查被審計單位非法轉移國家資金、侵佔國家資産的行為,需要查核有關單位以及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的,憑縣級以上審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正式查核通知書,並提供存款人的姓名或其他線索等有關情況,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協助執行。具體辦法,由審計署與中國人民銀行商定。
四、審計機關查處應當上繳中央財政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資金,全部繳入中央金庫設立的審計收入過渡科目,以利於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具體辦法,由審計署、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定。
國務院
1991年9月12日
(此件不登報,可在內部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