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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16號
  2. [發佈日期] 1993-04-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 等部門《關於徵收北京市地方電力 建設基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93]1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
等部門《關於徵收北京市地方電力
建設基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計委、市經委、市物價局、市電力工業局制定的《關於徵收北京市地方電力建設基金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9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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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收北京市地方電力建設
基金的暫行規定

    一、為了解決本市嚴重缺電和電力建設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徵收北京市地方電力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地方電力建設基金),與《北京市實施〈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辦法》(京政發[1988]47號)徵收的資金一同作為本市電力建設的專項資金。
    二、對本市供電區域內的用電單位,除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定徵收地方電力建設基金。
    三、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徵收標準為每千瓦時用電量0.02元,由用戶隨電費按月繳納。
    四、下列用電免征地方電力建設基金:
    (一)已購買電力債券、用電權和按《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進行集資的用電,在相應兌現的用電量指標內的用電;
    (二)企業自備電廠(站)的自發自用電;
    (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電廠及輸變電設施的建設施工用電;
    (四)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五)農業排灌用電。
    五、下列單位免征地方電力建設基金:
    (一)由國家和市財政給予虧損補貼的和政策性虧損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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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免征的單位;
    (二)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福利院、敬老院)。
    六、徵收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工作由北京市電力工業局負責組織實施,並委託北京供電局代收。對拒不繳納的,參照電費管理辦法執行。
    七、徵收的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在銀行單列帳戶,專項用於本市的電力建設。
    八、用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建設的電廠、發電機組及相應的配套設施,産權或債權歸本市地方所有,所發電由本市統一分配使用。
    九、地方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根據國家和市計委批准的電力建設項目,由市政府審定安排,首先保證已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電力建設項目的建設。由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根據市計委下達的年度計劃,會同市電力工業局辦理用款手續。
    十、地方電力建設基金納入市財政預算外資金,其管理使用接受審計監督。
    十一、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期限等參照建設銀行貸款或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徵收的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免征各項稅費、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並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十三、電力部門和銀行在辦理本項工作中,可按集資額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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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2‰和1‰的手續費,計入企業掛鉤外工資,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十四、本辦法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執行。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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