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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69號
  2. [發佈日期] 1992-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1992年冬季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1992]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199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和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的實際情況,今年接收的對象為:

  1、服現役期滿不需要超期服役的義務兵;

  2、服現役滿13年以上不需要繼續服現役的志願兵;

  3、確定撤銷的邊防、守備部隊中服現役滿2年的義務兵;

  4、1992年下半年和1993年上半年撤銷、合併、降格單位中服現役滿10年不滿13年的編余志願兵;

  5、屬政治、身體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志願兵和復員幹部。

  上述提前退出現役人員,須在本人退出現役登記表“備註”欄中,註明“因精簡整編提前退出現役”的字樣。

  二、接收時間

  退伍義務從今年12月1日開始接收,明年1月中旬結束。有特殊情況的部隊,經總參謀部批准,接收時間可適當提前或推後。

  志願兵轉業時間、交接辦法,按民政部、總參謀部通知辦理。

  三、認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今年的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是在全國加快改革開放、加速經濟發展和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的新形勢下進行的。做好這一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和部隊調整精簡任務的完成。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在部隊教育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新情況、新特點,針對復員退伍軍人的思想實際,深入學習有關文件,引導他們進一步認清我國改革和建設的大好形勢,自覺服從首都兩個文明建設的需要,服從地方政府的安置,做遵紀守法的模範,依法服預備役。同時,要認真解決好復員退伍軍人的各種實際困難。

  四、認真做好安置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從鞏固國防,支援部隊建設,維護改革和穩定這個大局出發,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加強對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領導,列入議事日程,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及時檢查落實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農村退伍安置工作,要堅持以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為重點,進行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方位的開發使用。對以退伍軍人為主體的經濟實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政策,進行幫助和扶持。對退伍軍人在生産、生活住房中的實際困難,要撥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和建築材料,予以幫助解決。

  城鎮退伍軍人安置工作,要按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有關規定,繼續貫徹“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各用人單位,包括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和三資企業,都要從大局出發,服從當地政府的安排。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政策規定,與《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不一致的,都要認真糾正,不得拒絕承擔安置任務。各級政府要按照國發[1992]4號文件精神,把傷病殘退伍軍人作為安置工作的重點,予以妥善安置。對轉業志願兵,各地要與軍隊密切配合,認真做好交待和安置工作。

  五、嚴密組織運送接待工作

  區、縣政府及鐵路、交通、公安、飲食服務、衛生和軍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週密計劃,嚴密組織,互相配合,認真做好運送接待工作。對途經(到達)本市的兵員,要給予優先購票、優先托運作李、優先進站(港)、優先轉机換乘的方便,妥善解決看病就醫、就餐飲水、候車住宿、通訊聯繫、短途運輸等實際困難。

  199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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