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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5〕16號
  2. [發佈日期] 1995-04-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1995]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治安保衛委員會(以下簡稱治保會)是我國法律確定的基層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長期以來,本市的治保會在維護社會秩序,宣傳組織群眾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教育挽救失足青年,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維護首都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當前本市治保會工作出現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治保會組織不健全,許多新建小區、外來人口聚居區、三資企業、攤群市場、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建築工地等尚未建立治保會;相當一部分治保會組成人民數量少,體質弱,年齡老化;治保經費得不到保障。這種狀況嚴重削弱了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構基礎,不利於首都社會治安秩序斷維護,不利於首都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

    為進一步加強治保會組織建設,推動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抓好治保組織的整頓和建設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在1995年4月底前,集中力量抓好治保會的組織整頓和組織建設。市區街道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基層生産組織和基層行政組織為單位,凡是沒有建立治保會的單位都必須建立起來;對那些名存實亡,處於癱瘓、半癱瘓狀態的治保會要進行整頓。要調整和充實治保會組成人員,農村可從復員退伍軍人、街道可從離退休幹部職工中吸收一些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有一定文化水準、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身體狀況良好的同志從事治保工作;對不能勝任或不適宜從事治保工作的人員堅決調離。治保會要建立、健全治安崗位責任制和工作檢查、總結彙報等制度,基層派出所要建立治保會工作指導和監督制度,並抓好治保會主任和委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二、明確任務,充分發揮治保會職能作用

    根據《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城鄉治安狀況,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治保會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教育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增強防盜、防火、防破壞等安全防範意識,組織、教育群眾制定和遵守有關治安防範的村規、民約。

    (二)動員、組織群眾開展治安巡邏、看門護院等群防群治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及時解決或者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確保一方平安。

    (三)熟悉本地區居民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協助公安機關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和實行緩刑、監外執行、假釋以及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等違法犯罪分子進行監督考察、管理和教育。會同有關組織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進行幫助教育。

    (五)單位內部的治保會要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産秩序,確保重點部位的安全。

    (六)協助公安機關保護案件現場。發現違法犯罪嫌疑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控制或扭送公安機關。

    (七)及時向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反映敵情社情動態,對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民間糾紛及鬧事苗頭要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反映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治保經費來源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治保會的正常活動經費,妥善解決治保會成員的生活補貼。城區街道居民委員會治保會活動經費和其成員的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本着多渠道籌集的原則,由市、區財政統籌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制定。農村治保會經費來源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安部。民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強農村治保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發[1994]18號)精神辦理。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逐年增加對治保經費的投入。居委會可在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前提下,創辦一些生産、生活服務網點,其收入的一部分應用於解決治保經費不足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積極給予扶持。

    四、切實加強對治保會工作的領導

治保會作為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是黨和政府動員組織群眾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橋梁和紐帶,是堅持專群結合的重要形式,是一支最廣泛最重要的群眾力量。搞好社會治安,確保一方平安,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加強治保會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規定》(試行)和《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的規定》(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工負責,大家動手”,把加強治保會建設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一把手要親自抓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研究治保會工作遇到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組建治保會的工作完成後,在全市實行治安責任制,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都要簽訂責任書,並實行“一票否決權”。各級公安機關要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積極探索,總結經驗,不斷加強對治保會工作的指導,支援治保會開展工作,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查處和嚴厲打擊那些報復治保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對成績突出的治保會集體和積極開展治保工作成績顯著的治保人員,要大力宣傳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領導不重視,治保會不健全或治保會不能發揮作用而造成治安秩序混亂的地區和單位,要追究其主要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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