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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83號
  2. [發佈日期] 1992-12-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地下鐵道列車車票使用辦法》的批復

京政發[1992]83號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地下鐵道列車車票使用辦法》,由你委發佈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北京市地下鐵道列車車票使用辦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年月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鐵道列車車票的使用管理,維護乘車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乘坐地下鐵道列車的乘客(以下簡稱乘客),須照章購票。接受驗票,憑票乘車。禁止不購票或用廢票、假票乘車。

  一、普通單張票,在購票站當日乘車有效。

  二、持票乘客帶領一個身高不滿1.1米的兒童乘車,兒童免票。

  三、持有免費乘車證的傷殘軍人、盲人,可免費乘車。免費乘車證只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員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車時,須由站務員驗票和撕票。乘客自行從本票上撕下的車票,視為廢票。

  五、已使用過的車票為廢票,不得再次使用。車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條  使用月票的乘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月票在票面標明月份的當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購有月票但未隨身攜帶的,乘車時應照章購票。

  三、禁止使用過期的月票乘車,禁止冒用、塗改或偽造月票。

  第四條  不按規定購票、用票的乘客,須按下列規定補交票款:

  一、使用過期月票的,自票面標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發現日止,每日按普通單張票票價4倍的金額補交票款,但補交票款的總額不超過300元。

  二、冒用、塗改、偽造月票的,沒收其月票,並補交票款100元。

  三、使用假票、廢票的,或不接受驗票,無票通過驗票口的,按普通單張票票價10倍的金額補交票款。

  乘客補交票款後,由站務員出具補票憑證。

  第五條  乘客不按規定購票、用票,且拒絕補票或驗票,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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