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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11號
  2. [發佈日期] 1992-03-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支援國營大中型企業開展優化勞動組合安置富餘人員的通知

 

 
京政發[1992]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支援國營大中型企業開展優化勞動組合安置富餘人員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為支援國營大中型企業開展優化勞動組合,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第三産業,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為了安置優化勞動組合富餘人員,新開辦符合社會需要的第三産業中的商業、服務業、飲食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集體企業,安置富餘人員達到6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免征所得稅一年的照顧。免稅期滿後,納稅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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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為了支援興辦上述企業,各單位可用一部分國有資産,開辦集體企業或經營單位。對這部分國有資産,應實行有償轉讓或有償使用,並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核定轉讓價值或資金佔用費。企業開辦初期,如確有困難,可經過批准,在一定時期內減免資金佔用費。
    三、企業為了安置優化勞動組合富餘人員,新開辦上述企業,凡符合社會需要而企業又具備經營條件的,在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時,可不受行業限制,一業為主,兼營其他。在核定企業經營範圍時,凡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商品,支援鼓勵企業放開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提高辦事效率,優先辦理,加速審批。
    四、市政府決定,每年從待業保險基金中,拿出500萬~1000萬元,用於支援開辦第三産業貸款貼息和少數特殊困難企業富餘人員的生産需要,由市勞動局會同市經委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五、繼續執行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政策。如企業用富餘職工頂替計劃外用工和農民工的,這些計劃外用工和農民工的工資,又已核定在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內的部分,留給企業,不再核減等。
    六、允許企業優化富餘人員按1%或略多一些比例到社會待業。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要發給待業救濟金。對於要求自謀職業的,可以將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一次發給本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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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謀職業(已“上船”的企業中,有25戶企業仍按合同規定,富餘職工到社會待業,可不受1%比例限制)。
    以上政策,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根據企業優化勞動組合發展的需要,市政府還將研究制定若干政策,陸續頒布實施。


                                    199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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