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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28號
  2. [發佈日期] 1992-04-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鼓勵機電産品出口的若干規定

 

 

京政發[1992]2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進一步鼓勵機電産品出口的若干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七五”期間,我市機電産品出口有了較大的發展,機電産品已成為全市出口的大類産品之一。為進一步推動機電産品的出口工作,增加創匯,特作如下規定:
    一、生産企業由於機電産品外銷價格低於內銷價格而影響利潤的,經財政部門核準後,可視同實現利潤,並相應提取福利基金,抵減當年應繳所得稅和應繳利潤;影響企業未完成承包上繳財政任務的部分,按有關規定計算,可視同完成任務,不再補繳;影響實行工效掛鉤企業效益的部分,可視同實現利稅或上繳利稅,計算工資增長費用。其中,實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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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關於改革企業工資和獎金制度的請示>的通知》(京政發[1984]96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出口機電産品,按內銷同類産品利潤率計算影響的利潤差額,視同計稅利潤。稅前列支工資、獎金問題,按京政發[1984]9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計算上述企業出口産品的外銷價格時不得低於企業産品的成本價。
    二、繼續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機電産品出口的若干規定》(京政發[1987]23號)中關於“地方專項獎勵由過去的每提供出口創匯一美元的貨源獎勵人民幣0.01元增加為平均0.02元”的規定,年終由各區、縣、局(總公司)匯總上報市機電産品出口辦公室與市財政局審查,地方專項獎一年撥付一次。除此之外,對出口機電産品的生産企業超上一年度出口供貨部分,每超供一美元貨源,企業可提取0.1O元人民幣,列入成本費用。對外貿企業出口機電産品超上一年度的部分,每超出一美元,可提取0.02元人民幣,列入成本費用。上述資金,可用於職工的獎勵、福利或發展出口。用於獎勵部分不得超過企業職工一個半月的平均工資,這部分獎金可免繳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
    三、對於發展出口機電産品生産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援。機電産品出口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優先納入各級規劃和投資規模,年度計劃優先安排,經有關銀行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優先安排貸款。“八·五”期間,在國家、市政府及有關銀行對擴大機電産品出口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安排專項貸款的基礎上,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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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再給以貼息支援,每年從安排工業技術改造及貸款貼息資金1.5億元中撥200萬元人民幣,用於補充擴大機電産品出口技術改造項目貼息。使用方向主要是投資少,見效快的“短、平、快”項目。具體使用辦法按《北京市機電産品出口辦公室關於頒發“北京市擴大機電産品出口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辦法”的通知》[(87)京機出字第011號]執行。
    對為擴大機電産品出口進行技術改造,按規定還款有困難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稅務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稅前新增利潤還款的比例。
    四、建立機電産品出口週轉金。“八·五”期間市財政設立機電産品出口週轉金。用於解決出口中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具體辦法由市機電産品出口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五、5%的地方政府機電産品出口外匯留成(含超基數部分),專項用於支援機電産品出口。具體辦法由市機電産品出口辦公室會同市計委制定。
    六、市稅務部門優先保證機電産品出口的退稅。
    七、對機電産品外貿企業自有外匯留成和機電産品出口生産企業用匯,根據企業申請,外匯管理局優先安排調劑。
    八、“八·五”期間,要在機電産品出口重點企業或行業建立保稅倉庫。
    九、凡具有進出口權的經營機電産品的企業,除經理、廠長以外,其餘人員出國從事推銷、服務、參展等業務,可直報市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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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委審批,其政審仍按原渠道辦理。
    機電産品推銷服務人員多次出國有效手續,按年審批。
    十、機電産品出口企業為擴大適銷出口産品生産所需流動資金、賣方信貸,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核後,在規模允許的情況下,優先安排。
    十一、機電産品出口所需燃料、動力、原輔材料、包裝運輸,有關部門要優先給予保證。


                                 199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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