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3]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印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市政府的印章,直徑五釐米,印章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國務院制發。
二、各區、縣政府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印章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市政府制發。
三、市、政府各委、辦、局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經市政府批准,按市公安局的規定辦理手續後刻製。
四、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及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公司(集團公司)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經市政府批准,按市公安局的規定辦理手續後刻製。
五、市政府設置的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五),經市政府批准,按市公安局的規定辦理手續後刻製。
六、各鄉、鎮政府和區、縣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六),由區、縣政府制發。
七、市政府各委、辦、局所屬的單位,以及工廠、礦山、農場、商場、學校、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七),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列,分別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按市公安局的規定辦理手續後刻製。
八、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印製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其批准刻製或制發審批程式,與正式印章相同;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釐米,最小不小於三點五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市政府批准,按市公安局的規定辦理手續後刻製。
九、本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含境外在京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由市經貿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十、本市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印章中央可刊會徽,也可刊五角星,印文排列等仍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凡無上級主管部門的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社會集資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印章,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釐米,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言環行(圖八),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公安部門批准辦理準刻證明。
十二、凡在本市舉辦各种經貿、文體等活動(以下簡稱活動)需要刻製印章的,其印章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釐米,印章中央可刊五角星或活動的標誌,下方刊明活動的起止時間,五角星或活動標誌外刊活動名稱,自左而言環行(圖九),憑批准活動主管部門的批准件,並經公安部門審核後刻製。
十三、外省、市單位在京刻製印章,憑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單位所在地區縣以上公安機關的批准證明,到市公安局辦理手續後刻製。
1993年8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國發[199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79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79]234號),有些條文應作修訂。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格、制發和管理辦法,重新統一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一律為圓形。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六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國務院自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五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五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及國務院直接批准的全國性公司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或五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五),由國務院制發。個別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的印章,經國務院批准可刊國徽。
(七)國務院有關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其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中間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六),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七),由國務院制發。
(九)國務院設置的議事機構、非常設機構的印章,直徑五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八),由國務院制發。
(十)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四點五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一),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三)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四點二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二),由外交部制發。
(十四)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的單位,以及工廠、礦山、農場、商店、學校、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四點五釐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三),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另行規定制發辦法。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機關的法定名稱。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和鄉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縣(自治縣)的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採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應當並刊漢文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國務院公佈實行的簡化字。
(四)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
(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規格、式樣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四點二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三)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四點二釐米,最小不小於三點五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後自行刻製。地方外事辦公室、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頒發。
(四)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報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後自行刻製。
四、印章的刻製、管理和繳銷
(一)制發印章的機關,對印章的刻製和發送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手續。刻製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必須取得用章單位的上級委託書和公安部門的准許,才能刻製。對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者,應當依法懲處。
(二)各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對非法使用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三)各單位的印章,如因機構變動停止使用時,應當將原印章繳回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
五、過去有關印章的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務院
199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