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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5〕15號
  2. [發佈日期] 1995-04-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調整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 區域範圍的通知

 

 

京政發[1995]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調整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
區域範圍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加強對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管理,逐步形成市、區(縣)兩級管理、“一區(試驗區)多園”的發展模式,以加快本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步伐,根據國家科委《關於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調整區域範圍的復函》(國科函[1994]76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在保持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100平方公里總有效面積不變的基礎上,扣除試驗區中無法開發利用的面積,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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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科技園區、昌平科技園區各5平方公里,調整劃入試驗區範圍。
    二、調整區域的具體範圍為:豐臺科技園區東起巴莊子西路,西至鐵路保溫段東墻,南起六圈路,北至康辛路、萬壽路南延的南四環路(另含西四環路至豐台北大街到豐益橋止的科技一條街);昌平科技園區東起軍都路、東沙河,西至京張公路,南起百葛路,北至廣陽路。
    三、北京市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豐臺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開發服務機構一併劃入試驗區範圍,重點從事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工作。
    四、豐臺科技園區、昌平科技園區及北京市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豐臺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均享受試驗區的有關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共同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産業的健康發展。
    五、為適應調整區域範圍後試驗區發展的需要,成立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市級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對試驗區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宏觀指導、政策調研、招商引資和監督服務。市級管理機構下設辦事機構,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市級管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另發)。
    六、為更好地調動區、縣的積極性,在調整區域範圍、成立市級管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後,試驗區現行的審批許可權及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辦公室,北京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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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豐臺園區、昌平園區辦公室,要保持機構穩定,做好各項改革、建設與發展的工作。
    附件:國家科委《關於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調整區域範圍的復函》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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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
調整區域範圍的復函

國科函[1994]7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4]10號和京政函[1994]12號文收悉。經研究,同意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根據發展需要,調整區域範圍和管理體制。現將具體事項函覆如下:
    一、根據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需要,增加豐臺教科技、園區和昌平科技園區各5平方公里,並在原區域範圍內扣除相應面積,使總有效面積仍保持100平方公里不變。
    二、調整面積的具體範圍是:豐臺科技園區:東起巴莊子西路,西至鐵路保溫段東墻,南起六圈路,北至康辛路、萬壽路南延的南四環路(另含西四環路至豐台北大街到豐益橋止的科技一條街);昌平科技園區;東起軍都路、東沙河,西至京張公路,南起百葛路,北至廣陽路。
    三、組建新的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下設處理日常工作的辦公室,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享有市級經濟等管理許可權,對試驗區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協調。新組建的管委會辦公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委、原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豐臺、昌平園區組成,並充分發揮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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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委對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的歸口管理作用。
    四、北京市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豐臺園區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開發服務機構一併劃入試驗區範圍,享受試驗區的有關政策,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工作。
    希望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儘快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有關政策,促進試驗區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請將有關進展情況及時函告我委。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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