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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78號
  2. [發佈日期] 1992-12-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醫療採血供血管理辦法》的批復

京政發[1992]78號

市衛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醫療採血供血管理辦法》,由你局發佈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北京市醫療採血供血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年月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採血、供血管理,根據《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採血、供血(含血漿,下同)的單位,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獻血辦公室依據全市醫療用血需求,制定並下達採血計劃,由區、縣獻血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凡申請從事採血、供血業務的單位,須報市衛生局批准,核發《採血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採血、供血。

  第五條  採血、供血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採血、供血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血液檢驗的技術規範、標準、規程進行檢驗,加強品質管理,並接受市衛生局確定的品質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要求向市獻血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四、供血單位須按市獻血辦公室規定的供血範圍以及調配計劃供血,不得擅自超範圍供血,不得擅自銷售全血或成份血。

  五、經批准設立採血機構的醫院,所採的血只限於自用,不足部分,由市獻血辦公室指定的供血單位供血。

  六、經批准的血液製品生産單位,所需原料血漿,由市獻血辦公室統一安排,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製品品質。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和《北京違反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處罰辦法》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衛生局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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