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2]78號
市衛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醫療採血供血管理辦法》,由你局發佈施行。
1992年12月16日
北京市醫療採血供血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年月日北京市衛生局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採血、供血管理,根據《北京市公民義務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採血、供血(含血漿,下同)的單位,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獻血辦公室依據全市醫療用血需求,制定並下達採血計劃,由區、縣獻血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凡申請從事採血、供血業務的單位,須報市衛生局批准,核發《採血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採血、供血。
第五條 採血、供血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採血、供血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血液檢驗的技術規範、標準、規程進行檢驗,加強品質管理,並接受市衛生局確定的品質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要求向市獻血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四、供血單位須按市獻血辦公室規定的供血範圍以及調配計劃供血,不得擅自超範圍供血,不得擅自銷售全血或成份血。
五、經批准設立採血機構的醫院,所採的血只限於自用,不足部分,由市獻血辦公室指定的供血單位供血。
六、經批准的血液製品生産單位,所需原料血漿,由市獻血辦公室統一安排,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製品品質。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和《北京違反公民義務獻血法規、規章處罰辦法》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衛生局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