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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22號
  2. [發佈日期] 1992-04-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配套下放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的通知

 

 

京政發[1992]2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配套下放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京政發[1988]73號)已將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生産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權下放到區、縣、局、總公司。為了進一步改善本市的外商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加快吸收外資步伐,市政府決定配套下放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凡符合國家及本市産業政策要求、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的非限制性項目,均按以下通知簡化審批許可權。
 


 - 1 -  


 

 
 
   一、項目新增建築面積的審批權下放給區、縣、局、總公司,其中中方投資規模要按規定納入市裏切塊下達的固定資産投資計劃之內,由區、縣、局、總公司按實批數報市計委備案。
    二、建築設計、房屋裝修、印刷、醫藥、醫療器械項目,在徵得市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後,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縣、局、總公司自行審批。
    三、區、縣所屬項目的環保方案由市環保局委託區、縣環保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審批。
    四、區、縣所屬項目的建設規劃方案由市規劃局委託區、縣規劃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組織審批。
    五、項目佔用土地的審批,可比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關於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的規定,佔用耕地不足2畝、其他土地不足10畝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市土地局備案。
    六、項目的立項和批件必須抄報市計委、經貿委、主管委辦和有關局、銀行備案;區、縣業務部門的審查結論,必須抄報市主管委、辦、局備案。市各委、辦、局在收到批件後10日內有權依法變更其審批結論,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
審批權下放後,各區、縣、局、總公司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法定要求嚴格審批制度,防止違法行為。市政府各主管委、辦、局要各司其職,加強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 2 -  
 

 
 
                                   1992年4月4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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