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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70號
  2. [發佈日期] 1994-12-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新徵地建設項目地價款徵收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1994]7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新徵地建設項目地價款徵收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依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市政府1993年第6號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京政發[1993]34號)的規定,1992年6月1日以後辦理新徵地的建設項目,除按規定經批准劃撥的用地外,其他建設項目的用地,均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地價款。但是,目前本市有相當一部分建設項目用地未辦理出讓手續(主要是住宅開發建設用地),造成國有土地收益流失。為了鞏固和發展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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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管理,併為各類投資者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市政府決定加強對新徵地建設項目地價款的徵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1992年6月以來在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辦理新徵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交納地價款的情況,由市計劃、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共同進行一次檢查和清理。
    二、建設項目新徵用的土地,凡應通過出讓取得使用權而未辦理出讓手續的,建設項目單位要依法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出讓手續並交納地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地價款的確定,必須按程式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在評估工作完成前,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區別不同情況,依照京政發[1993]34號文件有關地價區類劃分的規定,按一定比例向應補辦出讓手續的建設項目單位追繳部分地價款。
    四、對不按期交納地價款的單位及建設項目,市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市政府1993年第6號令和1994年第12號令的有關規定,並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進行干預。沒有開工的,不準開工;已經開工的,責令停工;搞商品房開發的,不允許預銷售;必要時收回市政府批准的徵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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