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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49號
  2. [發佈日期] 1994-08-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 國務院關於清理基本建設項目 資金拖欠問題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4]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
國務院關於清理基本建設項目
資金拖欠問題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是經濟領域“三角債”的主要源頭之一,如不採取堅決有效的措施進行清理,就會影響國民經濟的正常運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健康發展。為解決本市目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問題,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94]4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的工作必須貫徹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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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制投資規模,調整資金投向,保證重點建設的原則,主要通過壓縮在建投資規模、調整資金投向來解決,而不能依靠國家和市財政增加投資來解決。
    二、各區、縣、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要按照《通知》要求,認真清查所屬國有單位在建基本建設項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産項目的資金拖欠情況(截止到1994年6月底前)。清查工作要分別輕重緩急,按先國家和市屬重點項目,後一般項目;先竣工、收尾投産項目,後在建項目的順序展開。各單位要按附表(附後)要求填列項目資金拖欠情況,註明拖欠原因。在此基礎上,制定還款計劃,落實還款時間,並於9月25日前報市計委。
    三、全額用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凡發生拖欠資金的,在區別情況、分清責任後,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在批准的概算投資內或項目包乾協議的包乾投資內,因計劃安排投資不足形成的拖欠資金,由市計委負責解決。
    (二)因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違反合理工期加快工程進度等,致使項目實際投資超過批准的概算投資而形成的拖欠資金,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自籌資金償還。凡未還清欠款的,市計委將在下年計劃中不安排該部門新開工的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
    (三)已竣工和計劃今年竣工的項目,因材料漲價等客觀原因超概算引起的拖欠資金,經市計委審核後在計劃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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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凡發生拖欠資金的,一律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自籌資金償還;在還清拖欠資金前,有關區、縣、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新建項目不予立項,市計委也不批新開工項目。
    五、為了防止前清後欠問題的發生,各單位必須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一次清理排隊,該停的停,該緩的緩,調整資金投向,保證重點建設;在建項目要按照市下達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安排工程進度,不得因盲目超前形成新的拖欠;已經超出概算資金又不落實的項目要放慢建設進度;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必須提供有效資金證明並得到有關部門確認後才能辦理開工手續。
    六、為了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清欠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市計委牽頭,市建委、市建行參加的清欠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計委。各區、縣、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清欠工作,由各區、縣計委和主管基建計劃的處室負責,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19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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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清理
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同意《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19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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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關於清理基本建設項目
資金拖欠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當前,由於固定資産投資規模過大,基本建設戰線過長,建設資金不落實、不到位,基本建設項目鋪底流動資金不足,多數建設項目嚴重超概算等原因,造成基本建設項目大量拖欠生産企業設備款及材料款,嚴重影響了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正常生産。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繼續加強固定資産投資宏觀調控的精神,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對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進行清理。現將我們的意見請示如下:
    一、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總的原則是,控制投資規模,調整資金投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這次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是在投資規模過大、在建項目過多、地方自籌資金不落實的情況下進行的,不能依靠國家增加投資,擴大固定資産投資規模的辦法來解決,應主要通過壓縮基本建設在建規模,特別是壓縮國家計劃外項目,調整資金投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到位來解決。
    二、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的範圍是,在建基本建設項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産項目。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拖欠的清理工作,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銀行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負責,其他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和各地計委(計經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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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要分別輕重緩急,按照先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後一般大中型項目;先收尾投産項目,後在建項目的順序展開。
    三、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辦法:
    (一)對計劃資金未到位和今年計劃投産項目超概算引起拖欠的項目,要按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投資比例,由各投資方按比例注入資金。中央投資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有關銀行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負責按時注入;地方投資部分由各地計委(計經委)負責及時注入。如地方資金不到位,則中央不予安排資金,同時今年內也不再審批該省(區、市)的新開工項目。
    (二)因儲備資金未到位引起拖欠的項目,中央安排投資的,由銀行注入設備儲備貸款予以解決,優先用於國家重點項目;地方安排投資的,由地方自籌解決。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要對已有設備儲備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以集中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設備製造週期長的國家計劃內大中型項目的需要。
    清理鋪底流動資金拖欠工作,由有關銀行負責,其中清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鋪底流動資金拖欠商國家計委後確定。
    四、為了保證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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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拖欠進一步擴大,各地區、各部門(公司)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對國家計劃外的建設項目進行認真清理,下決心停緩建一批項目,千方百計集中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在建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安排工程進度,不得盲目超前,形成新的資金拖欠。已超概算而資金又不落實的項目要放慢建設進度。設備製造企業要根據國家計劃接受訂貨,凡自行接受國家計劃外項目訂貨引起的資金拖欠,由設備製造企業與訂貨單位協商解決。
    五、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公司)、銀行和地方負責清理的項目,擬分三個階段進行:一是解剖哈爾濱三大動力廠的設備欠款問題(這一任務已完成);二是7月初開始組織清理列入今年計劃的151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拖欠問題;三是7月下旬召開全國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會議,部署全面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和各地計委(計經委),必須在8月底前將國家計劃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資金拖欠情況(截止到6月底前)和還款計劃報送國家計委。小型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和各地計委(計經委)負責清理拖欠,並在8月底前摸清拖欠情況,制訂還款計劃,提出安排意見,報送國家計委。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有關銀行,以及各地計委(計經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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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緊落實還款資金,在10月底前完成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
    七、為了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清欠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們擬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單位,組成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計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司)、各地計委(計經委)也應組織專門的工作班子,負責抓好當地清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拖欠的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國家計劃委員會
                                  1994年6月28日

 - 8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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